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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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同余
HKSAR v. MALAQUE ROLANDO RERO
HKSAR v Li Bao
被告 Li Bao 承認六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六名受害人多為長者,接獲陌生來電,被告知其子欠款並遭扣留,因而按照指示把15,000至60,000元放置在指定地點。被告其後收取款項並存入指定銀行戶口,於收取其中一名受害人的款項時被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 Ah Fu 指示來港收款,並完全知道款項來自電話詐騙;每收取10,000元可獲750元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家民及四人
五名被告涉及安排內地女子來港賣淫及依靠賣淫收入為生。第一被告帶女子 X 入境並提出由她在港賣淫;第二被告其後安排 X 在酒店接客、收取服務費及支付相關開支。第三至第五被告則分別參與安排女子、拍攝宣傳照片及接聽嫖客電話。第三被告另處理來歷不明的銀行款項,第四被告的電腦亦藏有兒童色情物品。各被告承認全部或部分控罪,法庭就各項罪行判刑。
HKSAR v. LEE HON LEUNG
被告 Lee Hon Leung 居於葵涌葵涌邨謙葵樓17樓。2010年7月8日深夜至翌日凌晨,他在大廈走廊及升降機先後縱火,另兩度企圖縱火。居民及保安人員及時發現並撲滅火勢,造成少量財物損毀,無人受傷。警方其後看見被告手持打火機及紙巾,並企圖點燃紙巾;被告承認為了取樂而縱火。被告有多項前科,包括2006年縱火罪。精神科報告指他有濫用天拿水及酒精等問題,並有反社會人格特徵。
HKSAR v. MAN HING FUNG
HKSAR v. CHAN SIU MAN AND ANOTHER
HKSAR v. CHAN SIU MAN AND ANOTHER
HKSAR v Tam Mei Kiu
被告 Tam Mei Kiu 就23項罪名承認控罪,包括盜竊罪 (theft)、欺詐罪 (fraud)、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企圖盜竊罪,以及使用或管有他人身份證。案情分為三組:被告以償還舊債為由,誘使朋友及前同事使用提款卡及輸入密碼,再把款項轉入自己的戶口;她在安老院、酒店及旅舍工作期間,盜取支票、現金及同事財物;她又使用同事 AU 的身份證求職、申請電話服務及管有該身份證。被告有多次前科,最終因全部控罪認罪而受判刑。
HKSAR v. DING WEI
HKSAR v. CHEUNG CHI W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重達
被告杜重達承認兩項性罪行: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與二十一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2009年9月至10月間,被告透過互聯網結識十五歲零兩個月的男童X,兩人在被告住所發生口交及手淫,並在第二次會面時發生肛交。X當時自願參與,事後沒有顯示身體或心理創傷。被告案發時三十二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任職及經營小生意。
HKSAR v Lo Chun-le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巧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巧寧
HKSAR v. CHAI CHI WAH, RICKY AND OTHERS
HKSAR v. WONG CHUN HO AND OTHERS
四名被告承認多項罪名,包括企圖爆竊;Wong Chun Ho 另承認兩項商業處所爆竊及一項處理犯罪得益罪,Leung Fong Ching 承認處理犯罪得益罪,Wong Sun Wing 則在另一案件承認同類罪名。爆竊涉及商店及一次未遂闖入,部分被告其後處理經多個銀行戶口流轉的巨額款項。Wong Chun Ho、Wong Sun Wing 及 Leung Fong Ching 在多年期間處理大量存款及提款,金額分別約為187萬、940萬及216萬元。各人均認罪,案件原定審訊30日。
HKSAR v. CHU HEY
被告 CHU Hey 是受害人 X 的繪畫教師,並知道她有輕度智力障礙及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2010年6月,約三星期內,被告五度對 X 作出性侵犯,包括猥褻觸摸、企圖性交及性交;部分行為由被告指示 X 配合,另有一次 X 曾表示不願意。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承認全部控罪,並在首次提訊時表明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