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重達案 HCCC164/2010

與未成年男子性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四年監禁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26/10/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重達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

案情摘要

被告杜重達承認兩項性罪行: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與二十一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2009年9月至10月間,被告透過互聯網結識十五歲零兩個月的男童X,兩人在被告住所發生口交及手淫,並在第二次會面時發生肛交。X當時自願參與,事後沒有顯示身體或心理創傷。被告案發時三十二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任職及經營小生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性罪行的刑罰如何釐定,以及被告認罪、沒有暴力、使用安全套、事主自願及沒有明顯創傷等因素,是否足以支持非即時監禁或較輕刑罰。控方強調罪行本質嚴重及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辯方則主張案件情節較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刑罰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 必須反映保護兒童及未成年人的重大公共利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46(1)及第118C(a)條,相關罪行均屬嚴重罪行,第二項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事主自願、沒有暴力或創傷,只表示案件沒有額外嚴重情節,並非特別求情因素。被告年長事主一倍,且知道或至少有理由知道事主年齡,故即時監禁為唯一合適刑罰。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後,兩罪分別為十二個月及三年,並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指出此類控罪,尤其是與二十一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本身具有嚴重性。法庭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46(1)及第118C(a)條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認罪並被判刑。控罪一判處監禁十二個月,控罪二判處監禁三年;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事主自願及沒有創傷不會消除保護未成年人的刑罰考慮。年齡差距及被告明知或應知事主未成年,均可支持即時監禁。判決亦確認認罪扣減後,刑期仍可因分期執行而達四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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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十五歲男童發生性行為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指出,即使男童自願、沒有暴力及沒有創傷,罪行仍然嚴重。被告認罪後兩罪分別判監禁一年及三年,分期執行,合共四年。

Q.未成年人自願發生性行為可以免除刑責嗎?
A.

本案法庭認為,事主自願參與並不消除保護未成年人的刑罰考慮,也不是特別求情因素。被告仍因兩項罪行被判即時監禁四年。

Q.知道對方可能未成年仍發生性行為會如何判刑?
A.

被告知道或至少有理由知道男童年齡,且比男童年長一倍。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兩罪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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