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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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HAU WING KEUNG, PRINC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煒然及另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梅家輝
第三被告梅家輝在灣仔一幢商業大廈17樓的酒吧內,因朋友與另一名顧客爭執而加入混亂毆鬥。雙方約有十人參與,現場約三十名顧客受到驚嚇,並有玻璃樽及汽水罐被投擲。第三被告被證實曾試圖重返酒吧繼續打鬥,並聲稱自己是「和合圖」成員;其後拾起玻璃樽擊中控方第二證人頭部,造成裂傷及其他擦傷、瘀傷。經審訊後,他被裁定普通法毆鬥罪及違反《社團條例》第20(2)條的聲稱三合會成員罪成立。
HKSAR v. CHAN KA FAI AND ANOTHER
第一被告 Chan Ka Fai(D1)被控違反《社團條例》(Societies Ordinance) 第19(2)條,聲稱自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控方指,2012年4月18日凌晨,他在尖沙咀棉登徑 Why Club 外與兩群人士對峙時,聲稱自己是新義安的職員,並負責看管該場所。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警員 PW1 的證供。D1否認曾作出該聲稱,稱自己只是酒吧負責人,試圖平息衝突。第二被告 Lee Wai Shing(D2)則承認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的控罪,其求情押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泓偉(又名黃偉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泓偉(又名黃偉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懌徽及另一人
HKSAR v. NG WING LU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偉發及另二人
HKSAR v. LAU KOK W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史建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啟賢
HKSAR v. CHING PAK HO, PARKOL
被告 Ching Pak Ho, Parkol(D1)與另外兩人一同被控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D1承認全部控罪及案情,法院遂依其認罪及承認事實定罪。案發於2011年2月18日凌晨,在灣仔一間酒吧的貴賓房及電梯大堂。D1一方以拳腳、玻璃樽及酒吧座椅襲擊三名受害人,造成面部、牙齒、手指肌腱及頭部等嚴重傷勢。D1亦在襲擊期間聲稱自己是「14」成員。
HKSAR v. WU CHU LEUNG
被告WU Chu-leung為控方所稱的第三被告,與Ching Pak-ho、Parkol及Fung Lai-yee Winnie一同被控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事件於2011年2月18日凌晨在灣仔Space Club & Lounge發生,三名受害人均受傷,其中部分襲擊由閉路電視拍攝。第一被告承認控罪,第二被告獲控方不提出證據後獲撤銷控罪;本案其後只審理第三被告。控方依靠受害人證供、認人程序、閉路電視及醫療報告,指稱第三被告是其中一名襲擊者。
HKSAR v. IP KIM PO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子揚
第二被告人顏子揚當時年僅16歲,是中四學生,與父親及祖母同住,並有盜竊罪及感化令紀錄。第一被告人被警方截查時,在其背包內搜出六個膠袋,共含36.26克粉末,當中有26.82克氯胺酮。第一被告人承認販毒,並指第二被告人招攬他販毒、提供毒品及顧客資料。第二被告人其後承認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以及身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並承認曾招攬第一被告人協助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