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敬霖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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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第五被告人吳家晞承認於2014年11月11日在尖沙咀,連同其他人士,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違反《社團條例》第20(2)條。案發前,一名三合會保家召集追隨者,安排他們在尖沙咀集合,準備與在該處售賣船票的另一三合會成員口角甚至動武。第五被告人其後與其他人一同出現,但警方反三合會行動組到場後,眾人離開,最終沒有發生衝突。第五被告人在列隊認人中被確認。
第五被告人吳家晞承認於2014年11月11日在尖沙咀,連同其他人士,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違反《社團條例》第20(2)條。案發前,一名三合會保家召集追隨者,安排他們在尖沙咀集合,準備與在該處售賣船票的另一三合會成員口角甚至動武。第五被告人其後與其他人一同出現,但警方反三合會行動組到場後,眾人離開,最終沒有發生衝突。第五被告人在列隊認人中被確認。
第八被告人何俊龍面對兩項控罪: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14年11月,警方臥底人員在尖沙咀目睹被告與其他人士應三合會保家召集,準備前往與新義安成員發生衝突,但行動在打鬥前因警方介入而解散。被告當時20歲且無刑事定罪紀錄。其後,他應於2023年1月18日到沙田裁判法院歸押卻缺席,至同月31日才被捕。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提出家庭背景、精神健康及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
第八被告人何俊龍面對兩項控罪: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14年11月,警方臥底人員在尖沙咀目睹被告與其他人士應三合會保家召集,準備前往與新義安成員發生衝突,但行動在打鬥前因警方介入而解散。被告當時20歲且無刑事定罪紀錄。其後,他應於2023年1月18日到沙田裁判法院歸押卻缺席,至同月31日才被捕。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提出家庭背景、精神健康及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
被告胡偉強承認並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十三項罪名成立,包括協助及管理非法賭場、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或聲稱為成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制他人賣淫,以及依靠賣淫收入為生。案情涉及灣仔「威尼斯人」遊戲機中心的換分及收取佣金活動、招攬及介紹三合會成員、購買刀具以報復襲擊者,以及安排內地女子在香港賣淫並分取收益。被告於2016年被捕後曾獲准保釋,2017年棄保潛逃,至2022年再次被捕。
第四被告黃敬霖於案發時1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被控七項罪行,經審訊後其中三項不成立,並承認四項罪行,包括販運含5.44克氯胺酮的危險藥物、兩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以及吸服氯胺酮。販毒涉及他按男子黃指示將毒品交予臥底警員;其中一項三合會罪涉及參與報復行動前的聚集,另一項涉及協助禁錮及襲擊受害人。吸毒罪則涉及他與臥底警員共同購買及吸食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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