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精選 11 宗 人權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五宗司法覆核申請,其中四名申請人為獲聯合國難民署 (UNHCR) 認可的難民,一名為獲入境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篩選認可的酷刑聲請人。他們均在香港滯留多年,重置前景渺茫,並被禁止在港工作。申請人MA和GA曾明確要求獲准工作但被拒絕。PA的申請仍在審理中。FI和JA則未提出具體申請。所有申請人均質疑入境處處長禁止他們工作的「一概政策」(blanket policy),認為該政策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包括免受不人道待遇的權利、工作權和私人生活權,並認為該政策不合理。
本案涉及五宗司法覆核申請,其中四名申請人為獲聯合國難民署 (UNHCR) 認可的難民,一名為獲入境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篩選認可的酷刑聲請人。他們均在香港滯留多年,重置前景渺茫,並被禁止在港工作。申請人MA和GA曾明確要求獲准工作但被拒絕。PA的申請仍在審理中。FI和JA則未提出具體申請。所有申請人均質疑入境處處長禁止他們工作的「一概政策」(blanket policy),認為該政策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包括免受不人道待遇的權利、工作權和私人生活權,並認為該政策不合理。
本案涉及五宗司法覆核申請,其中四名申請人為獲聯合國難民署 (UNHCR) 認可的難民,一名為獲入境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篩選認可的酷刑聲請人。他們均在香港滯留多年,重置前景渺茫,並被禁止在港工作。申請人MA和GA曾明確要求獲准工作但被拒絕。PA的申請仍在審理中。FI和JA則未提出具體申請。所有申請人均質疑入境處處長禁止他們工作的「一概政策」(blanket policy),認為該政策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包括免受不人道待遇的權利、工作權和私人生活權,並認為該政策不合理。
本案涉及五宗司法覆核申請,其中四名申請人為獲聯合國難民署 (UNHCR) 認可的難民,一名為獲入境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篩選認可的酷刑聲請人。他們均在香港滯留多年,重置前景渺茫,並被禁止在港工作。申請人MA和GA曾明確要求獲准工作但被拒絕。PA的申請仍在審理中。FI和JA則未提出具體申請。所有申請人均質疑入境處處長禁止他們工作的「一概政策」(blanket policy),認為該政策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包括免受不人道待遇的權利、工作權和私人生活權,並認為該政策不合理。
本案涉及五宗司法覆核申請,其中四名申請人為獲聯合國難民署 (UNHCR) 認可的難民,一名為獲入境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篩選認可的酷刑聲請人。他們均在香港滯留多年,重置前景渺茫,並被禁止在港工作。申請人MA和GA曾明確要求獲准工作但被拒絕。PA的申請仍在審理中。FI和JA則未提出具體申請。所有申請人均質疑入境處處長禁止他們工作的「一概政策」(blanket policy),認為該政策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包括免受不人道待遇的權利、工作權和私人生活權,並認為該政策不合理。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於2009年11月抵港,並提出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CAT) 的酷刑聲請。其聲請於2010年6月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亦於2010年7月被審裁員駁回。申請人聲稱因與當地惡霸D的土地糾紛,其友人C被殺害,他本人亦受到生命威脅,故逃離巴基斯坦。他未向巴基斯坦當局求助,因認為警方與D有勾結。審裁員信納申請人的故事,但認為D的影響力僅限於當地,且申請人可內部遷徙至巴基斯坦其他城市以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