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新景地集團有限公司 formerly known as 廈門市鑫新景地房地產有限公司 v. ETON PROPERTIES LTD AND OTHERS
原告廈門新景地集團有限公司與第一及第二被告訂立協議,擬透過轉讓香港裕景興業有限公司股份,取得中國廈門第22號土地的開發及收益權。原告支付人民幣500萬元後,被告於2003年單方面通知停止履行,並其後重組股權,使第三被告取得香港裕景興業有限公司的控制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定協議有效,命第一及第二被告賠償人民幣1,275,000元並繼續履行。原告在香港既申請依成文法執行仲裁裁決,又提起普通法仲裁裁決訴訟,並向多名公司及個人被告提出誘使違約、非法手段串謀及推定信託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