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應否暫緩賠償程序?

厦門新景地集團有限公司 訴 ETON PROPERTIES LIMITED HCCL13/2011

申請獲批
法庭批准暫緩程序,以待上訴許可申請結果。
高等法院(民事)Mimmie Chan J29/4/2018[2018] HKCFI 9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厦門新景地集團有限公司 訴 ETON PROPERTIES LIMITED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陳美蘭法官 (Hon Mimmie Chan J)

案情摘要

原告與被告之間就廈門土地開發合約產生糾紛,並於2006年取得仲裁裁決,要求被告賠償及繼續履行合約。原告隨後在香港法院取得法定判決 (Statutory Judgment) 以執行該裁決。被告多次嘗試撤銷判決未果。2016年,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裁定原告可選擇就合約終止後的損失索償。被告隨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並申請暫緩執行訴訟程序,以待上訴結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被告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期間,原訟法庭是否應行使酌情權 (discretion) 暫緩 (stay) 評估損害賠償的訴訟程序,以避免浪費法庭資源及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 第16(3)條及《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1B號命令,擁有廣泛的案件管理權力以暫緩程序。法官認為,若被告上訴成功,現階段進行損害賠償評估將導致巨大的成本浪費。考慮到訴訟的複雜性及公平原則,法庭認為暫緩程序是「明智且公正」(sensible, just and right) 的做法,以確保法庭資源得到有效分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o Kan Chi (2000) 3 HKCFAR 264、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td v Grande Holdings Ltd (2006) 9 HKCFAR 795、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及 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Wai To [2018] HKCFI 771 等案例,確立了法庭在案件管理及暫緩程序方面的廣泛酌情權。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被告的申請,下令暫緩訴訟程序六個月,以待終審法院就上訴許可申請作出裁決。原告的程序指示申請則押後處理。原告須支付被告是次暫緩申請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商業訴訟中「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 的重要性。法庭明確指出,即使上訴法院或終審法院有權暫緩執行判決,原訟法庭仍擁有獨立且廣泛的權力,基於成本效益及司法公正,在適當情況下暫緩其審理的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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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申請上訴期間,法庭可以暫緩訴訟程序嗎?
A.

可以。法庭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6(3)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1B號命令,擁有廣泛的案件管理權力。在本案中,法官認為暫緩程序能避免若上訴成功後可能造成的成本浪費,因此批准了暫緩申請。

Q.法庭決定是否暫緩程序時會考慮什麼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暫緩程序是否能節省訟費、是否會對原告造成不公平的延誤、是否會導致法庭資源浪費,以及整體司法公正。法庭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確保訴訟程序符合成本效益。

Q.如果原告已經勝訴,法庭還會暫緩程序嗎?
A.

會。即使原告已在法律責任 (liability) 上勝訴,若後續的損害賠償評估程序極為複雜且成本高昂,而上訴結果可能推翻判決,法庭仍可基於案件管理權力暫緩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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