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CHIME CORPORATION LTD
本申請由Wang Teh Huei遺產的共同訴訟待決管理人提出。根據先前命令,第二答辯人Nina Kung alias Nina T H Wang須就其從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的B股收取的股息,提供相當於有關款項的擔保。法院先前接受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5.2億港元銀行擔保。因該擔保將於2003年11月12日屆滿,第二答辯人申請以現金存款取代,款額為所需5.2億港元的105%,存入香港持牌銀行的計息特別帳戶。共同管理人關注款項來源、外幣匯率波動及託管帳戶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