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the Matter of 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 HCMP4146/2001

出售股份後英鎊擔保如何安排?

申請獲批
法院批准以英鎊現金取代股份擔保
高等法院(雜項)Kwan J10/5/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Matter of 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an J

案情摘要

本案由Wang Teh Huei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Tan Man Kou及Cheung Yat Ming提出。根據法院命令,Nina Kung須就其收取的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 1,500萬股B股股息,提供約14.925億港元的擔保,其中5.925億港元原由Summerwind Limited持有的Chelsfield plc股份作押記。Chelsfield股份被Duelguide plc收購後,出售所得將以英鎊支付。Nina Kung提出以相當於5.925億港元105%的英鎊現金,並設匯率波動補足或退回機制,取代原有股份擔保;共同管理人則要求20%額外緩衝。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是否有權審理取代擔保的申請;Security Agreement是否要求出售股份所得必須兌換為港元;以英鎊現金及5%匯率緩衝取代股份,是否構成對協議權利的變更。共同管理人主張法院無管轄權且須持有港元;Nina Kung則主張協議只容許保留相當於所需價值的款項。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Security Agreement源自要求以法院滿意的方式提供擔保的命令,並未取代法院命令或經法院確認的Heads of Agreement;其中明文規定共同管理人對替代擔保的決定受法院覆核,因此法院具有固有管轄權。按協議條文,出售所得屬擔保財產,管理人只能保留相當於所需價值的款項。協議把與承擔義務同幣種的現金按100%估值,只是計值機制,並非規定替代現金必須以港元計價。由於原股份及出售所得均為英鎊,協議沒有排除英鎊擔保;既有5%匯率保障機制亦足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Amended Order、Heads of Agreement及Security Agreement的文義,並運用法院對自身命令及相關擔保安排的固有管轄權。

裁決與命令

法院按經修訂的草擬命令批准Nina Kung提出的替代擔保安排,即以英鎊現金及5%匯率波動緩衝取代股份擔保。共同管理人須按協議處理超出所需價值的款項;其申請訟費按協議條款由擔保方負擔。

判決啟示

合約式擔保安排若源自法院命令,並不必然排除法院覆核權。法院重視協議整體文義,區分現金的估值方法與貨幣指定要求;在有合理匯率保障時,不會任意把5%緩衝提高至20%。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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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作擔保的股份後可否保留英鎊
A.

法院認為Security Agreement沒有要求出售所得必須兌換港元。只要保留金額足以達到所需擔保價值,英鎊可以作為替代擔保;本案法院批准該安排。

Q.法院可否覆核私人協議下的替代擔保
A.

可以,若協議源自法院命令,而相關安排明文規定共同管理人的決定受法院覆核,法院便有權審理。本案法官拒絕了管理人無管轄權的主張。

Q.替代擔保的匯率緩衝是否必須提高至20%
A.

法院指出,過往採用的匯率調整機制運作良好,管理人亦未指出存在實際困難,因此沒有理由把5%緩衝提高至20%;本案批准5%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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