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LEE RAYMOND CHO MIN
本案涉及兩名破產人(丈夫Raymond Cho Min Lee及妻子Priscilla Hwang Lee,統稱「破產人」)就其破產解除暫緩令提出的上訴。破產人於2009年8月31日被頒布破產令。根據《破產條例》(Bankruptcy Ordinance, Cap 6) 第30A(1)及(2)(a)條,他們本應於2013年8月30日獲解除破產。然而,破產受託人(「受託人」)於2013年7月26日根據《破產條例》第30A(3)條申請暫緩解除破產,理由是破產人未有配合管理其資產,且其行為(破產令頒布前後)均不令人滿意。原訟法庭聆案官裁定受託人勝訴,並暫緩解除破產,丈夫為18個月,妻子為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