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KWOK KA-YEE, KAREN
上訴人於2016年1月13日因被搜出藏有9.56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19.42克氯胺酮及0.08克含氯胺酮粉末,以及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被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吸食器具。審訊時,上訴人辯稱毒品乃自用。法官裁定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器具罪成立。上訴人曾於1995年及2008年兩度被判入戒毒所,並於2015年因照顧病重丈夫及家庭問題而復吸。原審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有長期毒癮,並接納戒毒所報告建議,判處上訴人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