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盜竊及詐騙案的判刑原則?
HKSAR v Fung Wai-yip CACC231/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UNG Wai-yip (馮偉業)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cWalters JA 及 Anthea Pa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馮偉業(第二被告)在區域法院承認32項盜竊信用卡罪及1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他於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間,在公共游泳池更衣室的儲物櫃盜竊了32張信用卡。他使用萬能鑰匙開啟儲物櫃,並將盜來的信用卡交給第三被告,再由第三被告轉交給包括第一被告在內的其他人士,用於在商店(主要是Apple Store)購買iPhone和禮品卡。購買的物品會交還給申請人轉售,所得收益約三分之二歸申請人所有。涉案貨物總值約港幣66萬元。申請人因欠下80萬元債務,被高利貸集團要求盜竊信用卡。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其判刑提出上訴申請,主要爭議點為:判刑是否過重,因為他認為其他類似案件的判刑較輕;本案涉及盜竊和使用真實信用卡,其複雜程度和規模不及製造和使用偽造信用卡的案件;以及本案應被視為多宗小額且不相關的案件,而非中等規模的犯罪活動。控方則認為盜竊信用卡與使用信用卡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判刑可部分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判決,認為信用卡罪行性質嚴重,必須予以阻嚇。法庭引用了《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一案的判例,確認偽造信用卡詐騙的判刑原則同樣適用於使用盜竊真實信用卡的詐騙案。法庭認為本案是一宗中等規模的犯罪活動,持續超過6個月,涉及至少7人,使用萬能鑰匙,並盜竊了32張信用卡,涉案金額達港幣66萬元。法庭亦指出,雖然單次盜竊的金額和卡片數量可能不大,但整體組織、參與人數、重複犯案以及詐騙計劃的持續時間,均顯示其整體規模和複雜程度。申請人在犯罪活動中扮演關鍵角色,因此原審法官將量刑起點提高6個月是合理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R v Chan Sui To and Anor》[1996] 2 HKCLR 128,指出涉及中等規模、金額介乎港幣5萬至15萬元的信用卡詐騙案,若被告扮演積極角色,經審訊後應判處5至6年監禁。此外,引用《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2013] 5 HKLRD 242,確立偽造信用卡詐騙的判刑原則適用於使用盜竊真實信用卡的詐騙案。法庭亦引用《HKSAR v Nkwo Nnaemeka Darlington》[2016] 1 HKLRD 692 及《HKSAR v Nwadiuto Samuel Joseph》CACC 210/2016,強調上訴法庭在審理判刑上訴時,應著重審視申請人本身的判刑是否存在可上訴的錯誤,而非僅與其他案件作比較。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審法官的判刑。原審判決為:32項盜竊罪每項監禁8個月,與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的4年4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信用卡詐騙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性判刑的必要性。判決強調,在評估犯罪規模時,應綜合考慮犯罪組織的整體性、參與人數、重複犯案的頻率及持續時間,而非僅限於單次犯案的規模。此外,上訴法庭再次強調,判刑上訴應聚焦於原審判決是否存在可上訴的錯誤,而非單純與其他案件的判刑進行比較。法庭亦指出,盜竊信用卡與使用信用卡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其判刑可部分分期執行,這對未來的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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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盜竊信用卡後再用來詐騙,判刑會很重嗎?
是的,法庭認為信用卡罪行性質嚴重,必須予以阻嚇。本案中,被告因盜竊32張信用卡及串謀詐騙被判監禁4年4個月。
Q.使用真實信用卡詐騙和偽造信用卡詐騙,判刑原則一樣嗎?
根據本案判決,法庭確認偽造信用卡詐騙的判刑原則,同樣適用於使用盜竊真實信用卡的詐騙案。
Q.判刑上訴時,可以拿其他案件的判刑來比較嗎?
上訴法庭指出,判刑上訴應著重審視申請人本身的判刑是否存在可上訴的錯誤,而非單純與其他案件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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