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中婚姻居所的處置權?

WHWV v WECH CAMP28/2020

上訴得直
上訴庭:原審法官誤解事實法律,撤銷命令。
上訴法庭(民事)Kwan VP and Yuen JA5/10/2020[2020] HKCA 839
合併案件:CAMP28/2020CACV547/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HWV v WECH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關淑馨副庭長、袁家寧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2010年結婚,並於2015年以妻子名義購入婚姻居所。雙方各出資500萬港元,妻子母親出資500萬港元(丈夫稱是贈予,妻子稱是貸款)。婚姻於2017年破裂,丈夫遷出。2019年9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10月,丈夫申請附屬濟助,要求將婚姻居所轉讓給他,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了附屬濟助通知書(AR notice)。妻子其後收到第三方以2,600萬港元購買該物業的要約,並向家事法庭申請撤銷該通知書,理由是擔心物業市場下跌會造成損失。家事法庭法官於2019年12月23日發出撤銷命令(Vacate Order),因丈夫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承諾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家事法庭法官撤銷婚姻居所附屬濟助通知書的命令是否恰當。上訴法庭需審視:(1) 丈夫申請逾期上訴的理由是否充分;(2) 家事法庭法官在作出撤銷命令時,是否錯誤理解事實、忽略丈夫提出的新要約,以及錯誤引用法律原則,即「任何一方均可在訴訟任何階段清算或變現婚姻資產」。妻子一方則主張該命令正確,並認為香港實行「分產制」允許配偶處置其名下財產。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家事法庭法官在作出撤銷命令時存在多項錯誤。首先,法官錯誤理解丈夫提出的購買要約條款,並忽略了丈夫在撤銷命令前提交的第四份新要約。其次,法官錯誤地認為「任何一方均可在訴訟任何階段清算或變現婚姻資產」這一原則適用於本案,因為婚姻居所具有特殊地位,且在離婚判決未頒布前,法庭無權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MPPO)第6(1)(e)條或第6A(1)條作出出售物業的命令,亦無固有司法管轄權作出臨時出售物業命令。法庭強調,配偶不能單方面處置其名下財產,特別是當另一方配偶對該財產擁有實益權益並要求轉讓時。法庭亦指出,妻子對潛在市場下跌的擔憂可透過附屬濟助程序中的行為調整來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闡明「分產制」的適用範圍及婚姻居所的特殊地位:

  • SPH v SA [2014] 3 HKLRD 497
  • B v S [2012] EWHC 265 (Fam)
  • WYSL v FHCBA [2018] HKCFI 1543
  • CYYC v TVKT [2017] HKFLR 43
  •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 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cFarlane [2006] 2 AC 618
  • Wicks v Wicks [1999] Fam 65
  • ARAV v VP [2011] 3 HKLRD 759
  • MKKWH v RKSH [2013] HKFLR 540 這些案例共同確立了婚姻居所作為婚姻資產的特殊性,以及法院在離婚判決前出售物業的司法管轄權限制。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丈夫逾期上訴的申請,並裁定上訴得直。家事法庭於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撤銷命令被撤銷。妻子要求撤銷附屬濟助通知書的傳票被駁回。訟費命令為訟費跟隨訴訟結果,丈夫獲得妻子傳票的訟費(不包括他未完成出席的聆訊),以及他在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訟費(不包括他未出席的聆訊)。丈夫的訟費總額評定為3,000港元。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婚姻居所作為婚姻資產的特殊地位,即使物業由一方單獨持有,法院在離婚判決未頒布前,亦無權單方面命令出售。判決強調,配偶不能在附屬濟助程序早期階段,在未經充分披露和評估的情況下,僅因市場波動擔憂而強行出售婚姻居所。法院會透過調整分配比例等方式處理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這對處理離婚案件中婚姻居所的處置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離婚時,婚姻居所可以隨意出售嗎?
A.

不可以。本案裁定,即使婚姻居所由一方單獨持有,在離婚判決未頒布前,法院無權單方面命令出售,特別是當另一方配偶對其有實益權益並要求轉讓時。

Q.如果擔心物業市場下跌,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售婚姻居所嗎?
A.

不可以。本案指出,配偶不能僅因市場波動擔憂而強行出售婚姻居所。法院會透過調整分配比例等方式處理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

Q.離婚程序中,法院何時才能命令出售婚姻居所?
A.

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法院通常需在頒布離婚判決後,才能命令出售婚姻居所,且無固有司法管轄權作出臨時出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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