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管理人任期與訟費時限?

釋照月 訴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595/2019

申請獲批
法庭駁回延期申請,原告須付訟費。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Au-Yeung J8/7/2025[2025] HKCFI 3015
合併案件:HCA595/2019HCMP496/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釋照月 訴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及其他 (HCMP 496/2017 & HCA 595/2019)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歐陽桂如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竹林禪院(Man Wah Tong)的臨時管理人及經理人香港佛教聯合會(HKBA)的委任期限延長,以及相關訟費評定(taxation)的時限問題。由於原管理人被撤換,HKBA獲委任處理禪院事務及草擬更好的管理令(Better Administration Order, BAO)。HKBA申請將其委任期延長九個月,以完成草擬BAO及處理相關法律程序。同時,被告詹豐及龐宗懷就訟費評定申請延長時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延長臨時管理人委任期限九個月是否合理;二、訟費評定時限是否已經開始計算,以及被告是否有必要申請延長該時限。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HKBA需處理禪院的日常管理、財務及宗教事務,並需與律政司(Secretary for Justice, SJ)就BAO的草擬進行磋商,九個月的延長期限屬合理。關於訟費評定,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第62號命令,由於訟費令(Costs Order)仍屬暫准令(order nisi),且相關上訴程序尚未完全終結,評定時限尚未開始計算,故被告的延長時限申請屬不必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HKBA延長委任九個月,直至BAO獲法庭認可或上訴程序終結(以較遲者為準)。被告的訟費評定延長時限申請被駁回,並須支付HKBA相關訟費五千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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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臨時管理人任期屆滿後,法庭會如何決定是否延長?
A.

法庭會考慮管理人需處理的具體工作量,如草擬更好的管理令(Better Administration Order, BAO)及處理法律訴訟。本案中,法庭認為九個月的延長期限對於完成上述任務屬合理。

Q.訟費評定(taxation)的時限何時開始計算?
A.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第62號命令,時限通常由判決或訟費令(Costs Order)生效之日起算。若訟費令仍屬暫准令(order nisi),時限尚未開始。

Q.如果申請了不必要的法庭程序,需要支付對方訟費嗎?
A.

是的,訟費通常跟隨訴訟結果(costs follow the event)。本案中,由於被告申請延長訟費評定時限屬不必要,法庭裁定被告須支付臨時管理人的相關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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