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引入新證據構成專家購物嗎?

First Laser Limited 訴 Fujian Enterprises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HCA4414/2001

申請獲批
法庭准許新證據,原告須付訟費。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To J27/1/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First Laser Limited v Fujian Enterprises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 Anor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杜溎峰法官 (Hon To J)

案情摘要

原告為一家澳門公司,曾與被告(代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窗口公司)簽訂合約,購買兩家公司的股權。原告支付了款項,但被告隨後將該兩家公司出售予第三方。原告入稟法院索償,終審法院最終裁定合約無效,並將「不當得利 (unjust enrichment)」的返還問題發還原訟法庭,按內地法律重新審理。原告申請引入新的專家報告,以探討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頒布的司法解釋對本案的影響。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告在發還重審階段引入新專家證據是否構成「專家購物 (expert shopping)」;2. 法庭應否准許原告在發還重審時引入新的內地法律觀點及證據;3. 原告是否須就被告的訟費提供擔保,以及是否須就禁制令提供損害賠償保證。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外國法律是「特殊種類的事實」,法庭有酌情權在發還重審時引入新證據。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原審後才頒布,且直接影響本案的返還計算,准許引入新專家意見符合司法公正。法庭同時指出,原告須先修改訴狀以反映新法律觀點。關於訟費擔保,考慮到原告為外地公司且無香港資產,法庭下令原告支付250萬港元作為擔保。關於「除非命令 (unless order)」,法庭要求原告支付已判決的訟費,否則將駁回其申索。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MCC Proceeds Inc v Bishopsgate Investment Trust Plc & Ors (No.4) 關於外國法律作為特殊事實的性質;引用了 Ko Hon Yue and Chiu Pik Yuk and Others 關於發還重審時法庭引入新證據的酌情權;以及 Ladd v Marshall 關於引入新證據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下令:1. 原告須於指定日期前支付已判決的訟費,否則申索將被駁回;2. 原告須於14日內支付250萬港元作為訟費擔保;3. 原告須提供損害賠償保證;4. 關於取回存入法庭款項的申請,押後至重審結束後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發還重審時,若出現新的司法解釋或法律變更,法庭在處理外國法律證據時擁有較大靈活性。法庭強調,雖然「專家購物」不可取,但若原專家已被法庭嚴厲批評,更換專家以獲取正確法律意見是符合司法公正的。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發還重審時,可以引入新的專家證據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外國法律是特殊的事實,若有新的司法解釋出現,法庭有酌情權准許引入新專家證據,以確保能正確理解並適用外國法律,從而達致司法公正。

Q.更換專家證人是否屬於「專家購物」?
A.

不一定。若原專家已被法庭嚴厲批評為不可靠或不稱職,法庭認為更換專家是必要的,以獲取正確的法律意見,這不屬於為了尋求有利觀點而進行的「專家購物」。

Q.如果原告一直不支付訟費,法庭會如何處理?
A.

法庭可發出「除非命令 (unless order)」,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內支付欠款,否則其申索將被自動駁回。本案中,法庭下令原告須支付已判決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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