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Mehmood Ikhlas CAMP28/2019

上訴駁回
申請人未能證明其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故上訴被駁回。
上訴法庭(雜項)Lam VP and Poon JA26/5/2019[2019] HKCA 56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EHMOOD IKHLA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林文瀚副庭長、潘兆初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其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批准其不驅回聲請。其後,不驅回聲請上訴委員會/不驅回聲請呈請辦事處的審裁員(「委員會」)亦拒絕其逾期上訴。申請人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法官拒絕,理由是其理據含糊且缺乏證據支持。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上訴時間,以推翻原訟法庭的決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申請人是否應獲准延長時間,以就原訟法庭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需審視申請人提出的延遲理由及其上訴的成功機會,特別是原訟法庭法官在評估司法覆核理據時是否存在錯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在考慮延長上訴時間時,需審視延遲的長度、原因、上訴的成功機會,以及對答辯人造成的偏見。即使延遲理由不合理,法庭仍會審查上訴的實質理據。法庭強調,司法覆核並非提供額外上訴途徑,其角色是審查委員會的決定是否存在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之處。本案中,申請人未能證明原訟法庭法官在評估其司法覆核理據時有任何實質錯誤,且其缺乏專業協助的投訴亦不獲接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

  • 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確立了申請人有責任簡潔陳述司法覆核理據並證明其具合理可爭辯性及成功機會。
  • Re MK HCMP 2609/2016, 10 January 2017;Chu On Fong Winter v The Appeal Panel (Housing) HCMP 982/2017, 20 July 2017;Islam Raja Rai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HCMP 881/2017, 26 June 2017;Re Gurung Min Bahadur [2018] HKCA 226;Re Saqlain Muhammad [2018] HKCA 346,這些案例支持即使延遲理由不合理,法庭仍應審查上訴的實質理據。
  •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Re Md Shohel Sheak [2018] HKCA 714,確立了上訴法庭處理不驅回案件上訴的法律原則,強調司法覆核並非上訴途徑,且法庭不會取代委員會的角色。
  • Kwok Cheuk Kin v Leung Chun Ying [2018] HKCA 419;Re Rafaqat Ali [2018] HKCA 440,指出申請人應申請延長時間以提出司法覆核。
  • Re Zunariyah [2018] HKCA 14;Re Zahid Abbas [2018] HKCA 15;Re Lopchan Subash [2018] HKCA 37;Re Zafar Muazam [2018] HKCA 176,這些案例表明缺乏專業協助不能成為申請人獲准上訴的理由。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延長時間以提出上訴的申請,並因此駁回其於2019年2月14日的傳票。法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沒有成功機會。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司法覆核在不驅回聲請案件中的審查範圍,強調法庭不會取代行政機關(處長和委員會)作為主要決策者的角色。同時,案件也明確指出,缺乏法律代表或對時間限制不知情,通常不足以構成延長上訴時間的充分理由,申請人必須證明其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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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申請司法覆核被拒後,如何申請延長上訴時間?
A.

法庭會考慮延遲長度、原因、上訴成功機會及對答辯人偏見。即使延遲理由不合理,法庭仍會審查上訴實質理據。本案中,申請人因未能證明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而被拒絕。

Q.缺乏法律代表或不知時間限制,能否作為延長上訴時間的理由?
A.

本案裁定,缺乏專業協助或不知時間限制,通常不足以構成延長上訴時間的充分理由。申請人仍需證明其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Q.司法覆核在不驅回聲請案件中的作用是什麼?
A.

司法覆核並非提供額外上訴途徑,其角色是審查行政機關(如不驅回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否存在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之處。本案強調法庭不會取代行政機關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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