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kan HCAL713/2023

聲稱遣返後受害能否獲司法覆核許可?

拒絕許可
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駁回
高等法院(行政)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evy3/9/2026[2026] HKCFI 47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Forkan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Putative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evy

案情摘要

申請人 Forkan 於2023年5月15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針對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於2023年5月4日駁回其上訴的決定。該上訴涉及入境事務處處長於2022年6月30日拒絕其不遣返申索。申請人稱,如被遣返孟加拉國,可能遭 Awami League 支持者傷害或殺害。其後,他在聆訊時確認自願撤回申請,並表示希望安全回國;其後亦以書面確認問題已經解決。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能否撤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以及其申請是否具備可合理爭辯並有實際成功機會的理由。法院亦須考慮審查機關的事實裁斷是否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以及申請人關於翻譯和傳譯的概括指稱是否足以支持許可。

判決理由

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是篩選程序,申請人必須在 Form 86 清楚簡潔列明覆核理由,並以誓章充分及坦誠披露重要事實。事實裁斷原則上屬審查機關的專屬範疇,除非存在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法院不會干預。法院詳加審視後認為,審查機關因證供存在嚴重矛盾及遺漏而不接納申請人的可信性,並認定沒有實際傷害風險、已有國家保護及境內遷徙選擇,均屬可作出的裁斷。申請人的指稱只是空泛陳述,未顯示公法錯誤,故不具合理可爭辯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說明許可須具合理可爭辯性及實際成功機會;引用 Re Zunartyah 說明許可程序的篩選性質。法院亦依據 Re Lakhwinder Singh、Re Daljit Singh、Re Mudannayakalage Chaminda Pushpa Kumara 及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闡明不干預事實裁斷的原則,並引用 Re Manik Md Mahamudun Nabi 及 Ngo Xuan Tuyen 處理撤回申請後的命令。

裁決與命令

法院准許申請人撤回的意願獲確認,但正式命令為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法院認為申請沒有合理可爭辯性或實際成功機會;判決並未另行列明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申請人即使表示希望撤回許可申請,法院仍可正式作出駁回命令以結束訴訟。司法覆核不能用來重新評估證人可信性或取代行政審查機關的事實判斷;Form 86 的理由亦必須具體而非空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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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聲稱被遣返後會受害,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嗎?
A.

可以提出許可申請,但必須指出具體公法錯誤,而不能只重複事實爭議。本案法院認為沒有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故駁回許可申請。

Q.司法覆核可否重新審理行政機關的證人可信性?
A.

一般不能。事實及可信性主要由行政審查機關判斷,法院只有在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時才會干預。本案法院維持有關事實裁斷。

Q.申請人表示撤回司法覆核後,法院會怎樣處理?
A.

法院會確認撤回是否自願及是否明白後果,並可正式駁回申請以結束案件。本案申請人確認自願撤回,但法院最終命令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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