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Wai Yee HCAL818/2025

精神科覆核未通知病人是否合法?

覆核駁回
司法覆核駁回,臨床覆核被裁定合法
高等法院(行政)Coleman J3/9/2026[2026] HKCFI 41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o Wai Yee v The Medical Superintendent of the Pamela Youde Nethersole Eastern Psychiatric Observation Unit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Colema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Ho Wai Yee自2005年起患有不同精神疾病,歷經多次自願及強制入院,並曾根據《Mental Health Ordinance》條例第42B條接受有條件出院。2024年8月,她在須服藥、覆診及接受社區精神科服務等條件下出院。她其後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取消有條件出院及重新診斷;審裁處於2024年12月決定維持有條件出院,但邀請臨床團隊在適當情況下覆核其精神狀況及診斷。2025年3月,多專業個案會議重新評估後維持分裂情感性障礙診斷及治療安排。申請人遂申請司法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審裁處是否違反《Mental Health Review Tribunal Rules》規則23(4),未訂明覆核期限;多專業個案會議是否因未通知申請人及未給予陳述機會而違反自然公正;持續用藥是否侵犯《香港人權法案》第3及第14條;被申請人是否忽略相關醫療報告,或在公法意義下作出不合理決定。申請人要求撤銷會議決定並命令重新覆核;答辯方則指已有持續臨床覆核,會議屬內部醫療討論。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規則23(4)的期限旨在讓審裁處在建議未獲遵行時重新處理案件;本案臨床團隊已在無訂明期限下召開會議並作出覆核,故沒有實質法律錯誤。多專業個案會議不是裁決法律權利的對抗式聆訊,而是由不同專業人士進行的內部臨床討論,因此不產生獨立的聆訊、法律代表或事先通知權。司法覆核只審查合法性、程序公正、合理性及相稱性,不會取代醫療判斷。申請人曾獲多次覆診、家訪、電話聯絡及藥物調整,故沒有未覆核或程序不公。持續治療亦未達《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所要求的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門檻,亦非第14條所指的不相稱私隱干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N v Secretary for Security [2024] 4 HKLRD 105及R (Wilkinson) v Broadmoor Hospital Authority,說明程序公正是否要求聆訊取決於程序是否具對抗性及是否決定法律權利;兩案支持多專業個案會議不屬此類程序。法院亦考慮Re Shiao Kwok Wai Sunny [2016] 5 HKLRD 177,但認為其關於醫療意見及參與的原則不能直接移植至本案。法院採用高門檻的Wednesbury不合理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部駁回,拒絕撤銷2025年多專業個案會議決定,也不命令重新覆核其診斷或精神狀況。醫療總監及醫院管理局的訟費由申請人負擔,訟費令先以暫准形式作出,14日後成為絕對命令,除非提出修改申請。

判決啟示

精神科多專業個案會議屬非對抗性的內部臨床程序,通常不要求病人出席、法律代表或事先通知。法院不會在司法覆核中重新評估醫學證據或取代臨床判斷;只要有持續、具回應性的覆核,對診斷或治療的單純不同意見不足以構成程序不公、不合理或人權侵害。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精神科多專業會議一定要通知病人出席嗎?
A.

法院認為,多專業個案會議是專業人士之間的內部臨床討論,不是決定法律權利的對抗式聆訊,因此通常不產生事先通知、出席或法律代表的權利。本案申請人未獲通知,並不構成程序不公。

Q.病人不同意精神科診斷可否申請司法覆核?
A.

病人可以挑戰醫療決定的合法性及程序,但法院不會在司法覆核中取代專業醫療判斷。本案已有多年持續評估及多次治療覆核,法院因此拒絕重新評估診斷或撤銷會議決定。

Q.強制精神科治療是否侵犯私隱或構成不人道待遇?
A.

法院指出,單純不同意診斷或藥物治療不足以觸發《香港人權法案》第3或第14條。考慮到本案持續覆診、藥物調整及治療目的是保障病人及他人,法院裁定沒有不人道待遇或不相稱的私隱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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