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ssain Sajid HCAL2721/2025
遭政治關係人士威脅能否免遣返?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ossain Sajid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Putative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Seline Sze(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Hossain Sajid 為印度國民,於2023年4月以訪客身分來港,其後逾期逗留並因而被判監禁兩個月。他聲稱曾替肉販運送供宰牲節使用的牛隻,牛隻及同行友人在交通意外中死亡,客戶要求賠償九十萬印度盧比。因無力付款,申請人稱遭客戶及其政治關係人士襲擊和恐嚇,並擔心友人家屬報復。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免遣返保障申請,委員會其後駁回上訴,申請人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委員會錯誤適用「實際風險」標準、忽略重要證據、對襲擊及政治關係作出不合理結論,並錯誤評估印度的國家保障及國內遷徙可能性。他亦主張各項風險因素應合併考慮。核心問題是委員會的決定是否有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性。
判決理由
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並非重新評估免遣返申請。事實認定、風險評估、國家保障及國內遷徙,原則上屬委員會的職能;法院只會在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時介入。委員會已接受申請人的主要證供,並依據傷勢程度、襲擊次數、威脅性質及客觀國情資料,適用「有實質理由相信存在可預見及實際風險」的標準。法院認為其認定有證據支持,印度可提供合理國家保障,且申請人可在德里或孟買等地遷徙。主觀恐懼及各事件的累積影響,不能取代客觀證據或推翻委員會的事實判斷。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確認法院在免遣返案件中的司法覆核範圍。法院亦依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115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第383章、國際公約及《難民地位公約》所涉四項統一審核機制保障。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委員會駁回免遣返保障上訴的決定維持不變;法院認為擬議司法覆核沒有合理成功機會,並無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性。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免遣返案件中事實評估主要由行政決策者負責。即使申請人曾遭襲擊或面對威脅,仍須以客觀證據證明達到相關嚴重程度及存在實際風險;國家保障及可行的國內遷徙,均可削弱該風險。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遭印度政治關係人士威脅可否獲免遣返保障?
法院認為,申請人須證明返回印度後存在可預見及實際的嚴重傷害風險。委員會已考慮襲擊、威脅、國家保障及國內遷徙,法院最終拒絕司法覆核許可。
Q.司法覆核法院會否重新評估免遣返申請的證據?
不會。法院只審查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性,不會取代委員會作出事實判斷。本案法院認為委員會的評估有證據支持,故不予介入。
Q.印度有警察貪腐時是否必然沒有國家保障?
不必然。法院接受印度存在警察能力不足及貪腐問題,但認為客觀國情資料顯示政府正採取改善措施,並有申訴途徑;本案因此認定申請人可獲合理國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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