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於2011年非法進入香港,並於同年11月提出酷刑聲請 (torture claim),後被視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其聲請理由是擔心返回巴基斯坦會被蓋達組織成員殺害。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拒絕其聲請後,申請人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審裁員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adjudicator) 提出上訴,但委員會於2017年7月11日駁回上訴。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leave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但原訟法庭法官於2018年7月6日拒絕批予許可。申請人其後申請延長上訴時間以就該拒絕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但亦被拒絕。本案是申請人向上訴法庭再次申請延長上訴時間。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是否應批准申請人延長時間,以就原訟法庭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需考慮延誤的長度、延誤的原因、擬議上訴的勝訴機會,以及對答辯人造成的損害。申請人聲稱延誤是因為沒有收到信件,但未提出實質的司法覆核理據。
上訴法庭根據處理延長上訴時間申請的四項原則(延誤長度、延誤原因、上訴勝訴機會、對答辯人損害)進行分析。法庭認為申請人延誤超過三個月是實質性延誤,且其未收到信件的解釋不可接受,因為訴訟人有責任提供有效的通訊地址。最重要的是,法庭認為擬議上訴毫無勝訴機會,因為申請人未能指出原訟法庭法官裁決中的任何錯誤,且其司法覆核申請本身缺乏實質理據。司法覆核並非提供額外上訴途徑,法院不會干預委員會的決定,除非存在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性。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確立了處理延長上訴時間申請的原則,特別是在不驅回聲請案件中: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於2019年1月31日提出的傳票,即拒絕批准其延長時間以就原訟法庭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法庭亦命令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規則第(8)款,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雙方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此項裁定。
本案重申了在不驅回聲請案件中,司法覆核並非提供額外上訴途徑,法院不會取代主要決策者(入境處處長和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角色。申請人若要延長上訴時間,必須有充分的延誤理由和具備勝訴機會的實質上訴理據。僅僅重複案件的事實背景不足以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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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考慮延誤的長度、延誤的原因、擬議上訴的勝訴機會,以及對答辯人造成的損害。本案中,申請人因未能充分解釋延誤及證明上訴理據而被駁回。
司法覆核並非提供額外上訴途徑,法院不會取代入境處處長和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策角色。法院只會審查決定是否存在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性。
訴訟人有責任提供有效的通訊地址。因通訊地址無效而導致的任何延誤後果,將由訴訟人承擔。本案中,申請人未收到信件的解釋被認為不可接受。
Ahmed Zakar CAMP1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