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書面詢問是否必要?

Esquire (Electronics) Limited 訴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HCA11077/1994

申請部分獲批
法庭准許七項詢問,因有助釐清案情。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Waung J1/9/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Esquire (Electronics) Limited v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王式英法官 (Hon Waung J)

案情摘要

原告 Esquire (Electronics) Limited 指控被告銀行在1987年透過不當影響、脅迫及違反受信責任 (fiduciary duty),迫使其將總部大樓出售予與銀行關係密切的買家。原告指控銀行虛報三千萬元的債務超額 (overcharge) 作為施壓手段。本案為原告針對銀行提出的八項書面詢問 (interrogatories) 申請,旨在釐清銀行內部決策過程及相關人員的知情程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提出的八項書面詢問是否具備相關性 (relevance) 及必要性 (necessity)。被告銀行反對稱部分問題可於審訊時透過交叉盤問 (cross-examination) 解決,或原告已掌握相關資訊,無需透過書面詢問獲取。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書面詢問的必要性取決於該詢問是否能公平處置案件或節省訟費 (saving costs)。法官認為,若詢問能釐清銀行內部對債務超額的態度及決策,將有助於審訊效率。對於銀行內部人員未被傳召作供的情況,書面詢問尤為必要,以避免審訊時出現不必要的傳聞證據 (hearsay) 或延誤。法庭依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26號命令,裁定除第五項外,其餘詢問均屬必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除第五項書面詢問外,其餘七項申請獲准。被告須於28日內回答該等詢問。原告獲判90%相關訟費,並批准兩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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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民事訴訟中,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回答書面詢問?
A.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若書面詢問 (interrogatories) 對於公平處置案件或節省訟費屬必要,法庭便會批准。本案中,法庭認為釐清銀行內部決策過程對審訊效率至關重要,因此批准了大部分詢問。

Q.如果對方辯稱問題可以在審訊時交叉盤問,法庭會否拒絕書面詢問?
A.

不一定。法庭會視乎具體情況,若該問題涉及關鍵事實且對方不會傳召相關人員作供,書面詢問便屬必要,以避免審訊時出現不必要的延誤或傳聞證據。本案法庭即基於此理由批准了大部分申請。

Q.法庭如何決定書面詢問是否「必要」?
A.

法庭會考慮該詢問是否能節省訟費、促進審訊效率,以及是否能獲取相關證據或承認 (admission)。若詢問能釐清爭議焦點並減少審訊時的探究,法庭通常會視為必要。本案中,法庭批准了涉及銀行內部備忘錄及決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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