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 GUANGSHUI
DCCC394/2014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22/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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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人均為來自廣東茂名的內地居民,於2013年11月6日來港,獲准逗留七日。翌日,警方在西貢土瓜坪巡邏時截查三人,並在D2背囊內發現1.73公斤木片。漁農自然護理署確認木片為土沉香,專家估值約港幣173,000元。三人承認曾在溪邊發現裝有木片的黑色袋,遂將木片放入背囊,原擬帶回內地出售。三人各承認一項盜竊罪。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24(1)條。2013年5月21日,警方在西貢一處林區截查一輛的士,並在三名被告各自攜帶的袋內發現沉香木碎片。碎片總重量為12.19公斤,估計價值約1,114,500港元。三人承認應一名叫「飛仔」的人要求,為獲取每人1,000至2,000元人民幣報酬而將木碎帶往中國內地。他們在5月16日一同來港,專程處理該批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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