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諾仁
被告人洪諾仁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受害人為十歲及七歲的兄弟。被告人先後觸摸兩名男童的生殖器,並向兒童展示色情圖片。警方在其手提電話內發現三十張第一級兒童色情照片及一段第二級影片。被告人二十八歲、初犯,心理報告顯示其有孌童癖,重犯風險高。另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控罪則因控辯雙方同意而留在法庭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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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洪諾仁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受害人為十歲及七歲的兄弟。被告人先後觸摸兩名男童的生殖器,並向兒童展示色情圖片。警方在其手提電話內發現三十張第一級兒童色情照片及一段第二級影片。被告人二十八歲、初犯,心理報告顯示其有孌童癖,重犯風險高。另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控罪則因控辯雙方同意而留在法庭檔案中。
被告 Cheung Yu-kit 承認三項非禮他人罪、一項刑事恐嚇罪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受害人X於2009年透過社交媒體認識被告;被告其後在2011年至2013年間三次在住所觸摸當時13至15歲的X的陰莖,並拍攝其裸露身體。2014年,被告以公開照片作威脅,要求X接聽電話及與其見面。警方搜查被告住所,在電腦、手機及記憶卡發現17張照片及18段影片,均屬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被告無案底並認罪,辯方請求考慮年輕、悔意、延誤及X的求情信。
被告Yung Po-tsun承認一項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579章第3(3)條的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2015年3月12日,警方持搜查令到其九龍何文田住所,在桌上電腦發現263張照片及778段影片。被告表示,他在約四至五年間使用「Foxy」下載有關材料,僅供自己觀看,並知道行為違法。檢查後,材料分為四個嚴重程度級別,第四級包括213段影片。被告當時23歲,沒有刑事紀錄,認罪並表現悔意。
被告與父母及妹妹同住於灣仔一個單位。警方於2014年1月29日持搜查令搜查其住所,在被告睡房內檢獲一部電腦及三部無線電收發器。電腦內發現十段涉案兒童色情影片及四個相片檔案;法證檢查顯示檔案曾被開啟,並可透過Foxy、Real Player及捷徑存取。被告承認電腦由其購買並在其控制下,但辯稱家人及訪客均可使用,檔案可能由病毒下載,且收發器並不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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