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EUNG SHUN KWAN
DCCC687/2017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4/6/2018[2018] HKDC 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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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X 先生(玉器商人)於 2017 年 8 月 13 日前往凱利酒店 801 室向第二被告人收錢。進入房間後,X 被禁錮約一個半小時,期間被他人用戒刀、雨傘及玻璃杯襲擊導致嚴重受傷,並被強迫脫衣拍攝裸照。X 隨後逃脫報警。警方在 813 室拘捕第二被告人,並在該房及被告人身上發現屬於 X 的財物(包括玉石、錢幣及手機)。
被告於2017年6月21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被截停。警方在其背囊的雙頭筆內發現含有可卡因及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的晶狀固體及粉末。被告在現場及隨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持有毒品,但聲稱是自用,並指毒品是從一名南亞裔男子處購買而來。
被告人駕駛一輛公共小巴沿九龍黃大仙正德街行駛,在沙田坳道迴旋處附近撞倒一名行人(傷者)。傷者受嚴重創傷性腦損傷,留院五個月並接受兩次手術。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三項使用欠妥車輛的控罪。被告人承認後三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
被告 Leung Chi-yuen 是一名會計師,於 2010 年至 2015 年間受僱於 Brio Electronic Commerce Limited 的會計部門。被告利用其職位之便,設立了一家名稱極其相似的公司 ECTDE,將本應存入僱主 eeTDEC 帳戶的 1,802 張支票(總額約 2,957 萬港元)轉存至自己控制的帳戶,隨後將款項用於賭博。被告此前已有多次盜竊前科,且曾因另一起案件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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