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永業及另一人
DCCC761/2018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14/8/2019[2019] HKDC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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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 (D1) 曾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負責航空事務。第二被告人 (D2) 為相關航空公司的董事及股東。兩人發展成情侶關係,並共同投資物業。在購買雍景臺物業時,D2 先支付 51 萬元臨時訂金,隨後 D1 頂替成為買家。D1 聲稱該 51 萬元是以分享另一物業(翡翠園)的利潤來抵銷,而非利益輸送。D1 在任內處理 D2 公司之公務時,未申報此金錢往來及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