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招旭
第二被告人陳招旭被控兩項罪行: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以及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2017年10月1日凌晨,崔子健及袁健富在大埔一間酒吧內,因一名男客人的挑釁而被一群男子強行帶出酒吧並襲擊。陳招旭其後進入酒吧,推撞崔、要求二人外出,並與其他施襲者共同進行及指揮行動。袁被酒吧高凳擊中頭部,崔亦受擦傷及眼部傷害。閉路電視片段、證人證供及醫療報告均被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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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人陳招旭被控兩項罪行: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以及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2017年10月1日凌晨,崔子健及袁健富在大埔一間酒吧內,因一名男客人的挑釁而被一群男子強行帶出酒吧並襲擊。陳招旭其後進入酒吧,推撞崔、要求二人外出,並與其他施襲者共同進行及指揮行動。袁被酒吧高凳擊中頭部,崔亦受擦傷及眼部傷害。閉路電視片段、證人證供及醫療報告均被呈堂。
被告人尹家盛承認三項控罪: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18年4月12日,他在酒店房間外關門撞傷警員,並在房內推撞警員及與其糾纏。警方在房間夾萬內搜出含338克氯胺酮的403克粉末、電子磅秤及大量膠袋;又在其私家車內搜出含13.5克可卡因及0.4克氯胺酮的毒品、現金及流動電話。毒品總市值約255,638元。被告人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多項販運及管有危險藥物罪,並於出獄不足六個月後犯本案。
被告Wong Sum與PW1 FUNG Kwok-cheung為旺角大南街一幢大廈的鄰居。2018年9月29日,PW1在大廈天台修理閉路電視攝影機時,被告手持一根74厘米長的鐵撬追打但未擊中。其後,被告返回天台小屋取出通渠劑,向正在樓梯間的PW1潑灑。PW1閃避不及,四肢受到硫酸灼傷。檢驗顯示通渠劑含有99%硫酸,具有高度腐蝕性。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稱雙方長期爭執及自己曾受欺凌,但承認案發前沒有即時挑釁。
被告人翁志偉於2018年8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2017年10月30日凌晨,他在家中房間燃燒炭爐自殺,產生的一氧化碳使妻子面臨生命危險,並導致其中一名五歲兒子吸入過量一氧化碳及留院三天。另一名五歲兒子沒有受傷。被告人當時昏迷,清醒後向警方表示因豪賭欠下六百多萬港元債務及生活壓力而企圖自殺,稱沒有意圖傷害家人。被告人五十一歲,已婚,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曾任廉政公署高級調查主任。
被告Xiao Xianzhuang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18年5月28日,她因與丈夫就婚姻關係及女兒撫養權發生爭議,帶同剪刀到太子大同街尋找丈夫,爭執期間持剪刀刺向丈夫胸部及上身。丈夫以左前臂抵擋,造成肌腱、三條前臂肌肉及正中神經受傷。被告其後逃離現場,翌日被捕。她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但服藥後病情穩定;案發時仍因襲警罪獲准保釋。
2018年5月20日上午,受害人卓先生在廟宇後巷遇到被告人黃漢彬坐在路中。卓先生要求被告人讓路,被告人隨即拿起一把陶瓷刀襲擊卓先生,導致其左手手掌、左耳及左頸側受傷流血。卓先生逃跑,被告人尾隨,最終卓先生逃入學校求救並報警。事後,卓先生於6月12日及8月27日兩次認出被告人為襲擊者。被告人黃漢彬在審訊中否認控罪,並聲稱其「口供」曾被竄改,且他被捕日期與警方紀錄不符。
被告為澳洲籍人士,居於南丫島,案發時49歲,患有雙相情感障礙,並受酒精影響。2018年6月16日,他與妻子爭執後阻止妻子離開住所。警員到場要求開門時,被告拒絕合作,並在屋頂揮動一把刀。警員進入屋頂制服他時,他曾觸碰警員佩槍的槍柄並持續掙扎,導致數名警員受傷。被告其後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三項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員的控罪;刑事恐嚇控罪則沒有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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