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Sum DCCC45/2019
潑灑硫酸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Sum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Yip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Sum與PW1 FUNG Kwok-cheung為旺角大南街一幢大廈的鄰居。2018年9月29日,PW1在大廈天台修理閉路電視攝影機時,被告手持一根74厘米長的鐵撬追打但未擊中。其後,被告返回天台小屋取出通渠劑,向正在樓梯間的PW1潑灑。PW1閃避不及,四肢受到硫酸灼傷。檢驗顯示通渠劑含有99%硫酸,具有高度腐蝕性。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稱雙方長期爭執及自己曾受欺凌,但承認案發前沒有即時挑釁。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向他人潑灑腐蝕性液體的嚴重性、被告的衝動行為、受害人的輕微傷勢、被告自身較重傷勢、健康狀況及認罪折扣。另須決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與潑灑腐蝕性液體罪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以潑灑腐蝕性液體罪的量刑起點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為三年,考慮被告行為屬衝動、與PW1相隔十六級樓梯、瞄準及施襲效果不佳,以及PW1僅受輕傷。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健康惡化再獲兩個月扣減,刑期定為一年十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六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四個月。依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維持一年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Wong Siu Kwan,該案上訴法庭審視多宗腐蝕性液體案件,對衝動行為採用五年量刑起點,並指出冷血或預謀報復通常應判處更重刑罰;受害人傷勢亦是重要因素。本案因傷勢較輕及情節較不嚴重而採較低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認罪並被判刑。潑灑腐蝕性液體罪判監禁一年十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禁四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一年十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只受輕傷,使用高濃度硫酸仍屬嚴重暴力罪行。衝動性、實際傷勢、被告健康及認罪可影響刑期,但不會消除罪行的重大危險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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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鄰居潑灑硫酸會判刑多久?
即使受害人只有輕微灼傷,使用含99%硫酸的通渠劑仍屬嚴重罪行。本案法庭考慮行為衝動、傷勢及認罪後,判處潑灑腐蝕性液體罪一年十個月監禁。
Q.管有鐵撬作攻擊武器會如何判刑?
被告持74厘米鐵撬追打鄰居,構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以六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四個月,並與另一罪刑期同期執行。
Q.被告自己也被硫酸灼傷會減刑嗎?
被告自身傷勢、健康惡化及受害人傷勢輕微,均是量刑考慮因素,但不會免除刑責。本案法庭仍判兩項罪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一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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