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706/2018

HKSAR v. LOCKYER ROBERT KENNETH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Edmond Lee28/3/2019[2019] HKDC 44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ockyer Robert Kennet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dmond Lee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澳洲籍環保人士,於2018年6月在 Lamma Island 與妻子發生爭執。被告在醉酒狀態下,於屋頂揮舞一把仍在鞘中的刀,隨後在被警方制服過程中,嘗試抓取一名警員腰間槍套中的左輪手槍,並大喊「Use the gun」。過程中,五名警員受傷,其中一名警員肋骨骨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三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的罪行進行 sentencing。辯方主張被告當時處於 alcohol intoxication 及 bipolar affective disorder 狀態,且其行為並非蓄意傷害,請求法官考慮其 positive good character 及在特殊情況下給予全額 one-third discount。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分析 ratio decidendi 時,首先根據案件嚴重程度設定 starting point:管有武器定為 4.5 個月;最嚴重的抗拒罪(涉及觸碰槍柄)定為 13.5 個月(參考 Yau Koon Yau 等案例,認為本案程度較輕);其餘兩項抗拒罪各定為 4.5 個月。法官運用 totality principle 調整總刑期,並考慮到被告的精神狀況與社會貢獻,決定給予額外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Laxman Chadaro 及 HKSAR v Cheng Chi Wah 決定管有武器的 starting point;引用 R v Yau Koon Yau 及 HKSAR v Lau Chi Man 比較涉及警槍案件的刑期;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 處理 guilty plea 的折扣;引用 HKSAR v Wen Zelang 及 HKSAR v Cheng Kelly Kit Yin 確立 positive good character 可獲額外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總共 12 個月監禁。具體為:Charge 2 (3個月) 與 Charge 3 (9個月) consecutive 執行,Charge 4 及 5 與上述 concurrent 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 positive good character(如對社區有顯著貢獻)在 sentencing 中可獲額外減刑,且法官在處理 guilty plea 折扣時,可根據案件特殊情況(如控罪修改過程)行使 overriding discretion 給予全額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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