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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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家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淑珍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黃淑珍是公務員,第二被告人陸棟才是其丈夫,曾在永安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任職。已婚公務員不得與配偶同時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2000年至2017年間,兩人先後九次在租津申請及聲明中虛假表示陸棟才沒有從僱主取得房屋福利,藉此誘使庫務署向黃淑珍批出津貼。法庭裁定兩人意圖詐騙,獲批津貼約378萬元,申請涉及總額約489萬元。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婉兒及另一人
HKSAR v. LEE KWOK WAI, ANDREW
HKSAR v. YAU CHUN CHUEN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淑珍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榮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談紹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俊傑
被告人馮俊傑面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指其於2017年4月12日在周生生國際金融中心分店,冒充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持有人,使用該卡支付港幣750萬元,取得價值港幣7,522,948元的金飾及首飾。控方指被告人就是到店購物及翌日取貨的男子。主要證人為公司高級銷售主任,惟他只記得該人的身高、身形及輪廓,並於事發一年多後才在認人程序中認出被告人。辯方質疑認人證供,並指出沒有證據證明使用借記卡未獲卡主授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韦礼东
被告人韦礼东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第一宗案件中,住宅露台玻璃門有撬痕,屋內失去首飾及現金,警方在門框取得被告指紋。第二宗案件中,住宅被搜掠,二十對耳環失竊,警方其後在被告身上尋回耳環及螺絲批。被告逃離現場時反抗拘捕,推撞及襲擊三名警員,造成輕微傷勢。另一項入屋犯法罪則存檔法庭。
HKSAR v. WEI QUANBEI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錦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建華
被告人郭建華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2019年1月20日,他在荃灣一間連鎖電器店使用一張不屬於自己的美國運通信用卡,購買兩部智能手機及一張禮物卡,總值22,598元,意圖轉售。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該信用卡由同案人士交給他,且看來是偷來的。法庭在其認罪及承認案情後裁定罪名成立,案件進入判刑階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景樺及另五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涉嫌以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由追債活動所得的款項,以及以恐嚇方式追討債項。D4韓可欣被控三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及70,000元、85,000元及45,000元;D5梁惠琳被控一項同類罪行,涉及兩筆共220,000元;D6文學輝被控串謀勒索,涉及以兇惡電話要求受害人交出110,000元。D4及D6不作供,D5作供,三人均否認知道款項屬黑錢或知悉勒索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景樺及另五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涉嫌以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由追債活動所得的款項,以及以恐嚇方式追討債項。D4韓可欣被控三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及70,000元、85,000元及45,000元;D5梁惠琳被控一項同類罪行,涉及兩筆共220,000元;D6文學輝被控串謀勒索,涉及以兇惡電話要求受害人交出110,000元。D4及D6不作供,D5作供,三人均否認知道款項屬黑錢或知悉勒索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万建检
HKSAR v. CHENG HO WING
被告於2016年5月秘密拍攝X遭親密觸摸的影像,之後截取四張圖片。2016年9月及10月,被告透過Instagram及訊息威脅公開圖片、通知X的家人及同學,分別索取800元及500元,構成兩項勒索罪 (blackmail)。被告其後安排他人冒充檢控人員致電X,企圖使她撤回案件,構成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公俊
被告人梁公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與另一名身分不詳人士進入九龍黃大仙聯合道一個住宅單位,偷走一條附有八達通配飾的車匙及一個夾萬,物品總值約港幣1,000元。戶主透過閉路電視發現兩名陌生男子後報警。警方其後在附近拘捕形跡可疑並逃跑的被告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是其中一名入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