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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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健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明
被告人承認七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涉及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四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盜竊罪。案情源於警方「Nightstinger」臥底行動:被告人邀請臥底警員加入新義安,安排其在夜總會工作,並多次交付含氯胺酮的危險藥物供出售。被告人亦指示他人盜取朋友的提款卡及提款二萬元。被告人有六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與危險藥物有關。
HKSAR v. SY MANUEL Jr. CAMA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耀濱(又名何耀彬)
被告人於1989年4月28日夥同另外兩人進入屯門貨倉,將看更捆綁並封口,偷竊70包生絲。被告人隨後棄保潛逃至內地,隱姓埋名生活33年。直至2022年3月,被告人因年事已高且健康欠佳,主動回港自首。案發時被告人亦正處於另一宗賭博罪行的緩刑期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冯全军
HKSAR v. MOHAMMED JAQUB BALOCH
HKSAR v. TSUI KING BU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嘉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俊勇及另一人
HKSAR v. SINGH SUKHDEEP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勁強
HKSAR v. YAU WING CHEONG
被告承認共十一項罪名,包括兩項盜竊罪、四項處理贓物罪、兩項偽造文件罪、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案情涉及偷取電子零件及硬碟、處理一輛失竊輕型貨車和多副失竊車牌,並以假車牌掩飾車輛身份。警方截獲被告時,在車內發現車匙、手工具、手套、膠紙及車牌。被告31歲,有三項與本案不同的前科,辯稱因賭債及經濟困難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皓瑜
被告人被控31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並承認其中29項控罪及相關案情。案件涉及七名透過Grindr認識被告人的受害人。被告人約受害人到酒店,在對方睡著或洗澡時取得信用卡、銀行卡及手機資料,將信用卡連結至其電子錢包,並未獲授權使用PayMe、電子銀行及信用卡轉賬或購物。案件於2020年3月至8月期間發生,總涉款港幣272,164.90元;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