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鳳儀及另一人
第三被告人黃鳳儀及第四被告人許藝馨,與另外兩名被告人被控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懲處。案件涉及富通保險的代理及上線經理利用他人身份資料製造32份假保單,以提高業績並騙取佣金、花紅及獎賞。D1身在澳洲,卻被列為經辦代理;D2負責資金轉移,D3及D4則協助處理保單、繳付保費及分配利益。富通因而支付超過港幣140萬元。D3及D4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由法庭評定其明知保單虛假而參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