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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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TSANG YAU TIK AND ANOTHER
第一被告Tsang Yau-tik因刑事恐嚇、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及強姦三罪,經陪審團審訊後全部定罪。第二被告Wong Yuen-kwong則承認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企圖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案情顯示,第一被告以威脅訊息及自稱具三合會背景迫使X到賓館;兩名被告共同施壓要求X與第一被告性交,第二被告更阻止她離開。X拒絕後,第一被告以武力強姦她,導致懷孕及其後墮胎。受害人遭受顯著心理創傷。
HKSAR v. FONG SAI KI
HKSAR v. BOCHKOVSKYI BOHD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梅錦添
HKSAR v. LU WE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景霖
被告人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他以日通國際貿易公司名義開立滙豐及恒生兩個銀行賬戶,並為唯一簽署人。兩個賬戶先後收到八筆海外匯款,合共美金830,806.83元,款項在短期內被轉賬或提取,再交予陳家俊或轉往其他賬戶。涉案活動持續約七個月,涉及約港幣648萬元。被告人表示因欠債而按陳的指示協助處理款項,並知道有關做法屬非法。
HKSAR v. JING YUELI
HKSAR v. L.W.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俊明
被告為一名跨境貨車司機,於2017年2月14日駕駛貨車經落馬洲管制站離港。海關在車斗內發現大量未列艙單的電子貨品及燕窩,總值約港幣4,150萬元。被告承認未有檢查貨物,僅在駕駛室處理私務,並稱艙單由內地公司擬備。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受僱於內地公司。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柔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中財
被告人案發時52歲,受害女童X年僅15歲,且是被告人的下屬。被告人在2017年3月1日兩度親吻、觸摸及擁抱X,構成兩項猥褻侵犯;翌日凌晨及早上在酒店內兩度與X性交,並於同年8月再次性交,構成三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性交均未使用避孕套,X其後懷孕並接受人工流產,DNA檢驗確認被告人為胎兒生父。被告人承認全部五項控罪。
HKSAR v. NG CHI KIN
HKSAR v. TSUI CHEUK NG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歡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2018年12月24日,他在大角咀一間惠康超級市場拿走兩樽食用油,沒有付款便離開,店舖經理將他帶回店內。被告人其後取出一把約長10厘米的萬用刀,試圖割向經理頸部,經理避開並與他糾纏,最終將他制服。經理頸部有擦傷,但他表示傷勢可能是在糾纏時造成,並非由刀所致。被告人有18項過往定罪,其中11項涉及不誠實,沒有暴力定罪紀錄。
HKSAR v. NWORIE BRIGHT NNANNA
被告為持有表格八身分的尼日利亞人,承認兩項罪行: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 (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以及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2018年10月16日,警方在尖沙咀重慶大廈外截查被告,搜出41張偽製匯豐銀行五百元紙幣,以及兩個透明袋,內含3.54克固體,當中含1.26克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為5,214.42元。被告曾聲稱物品是從垃圾箱拾得,後撤回該項求情說法。被告有涉及管有毒品的前科,並曾被入境事務處行政拘留超過十七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義及另五人
本案涉及玩具公司豐圖(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供應商、製造商。D1是豐圖香港執行董事,D2是產品設計經理;D3至D5分別與涉案供應商有關。控方指稱中間人PW1收取東星、中聯及豐宜支付的款項,再提取現金交給D2,作為豐圖香港訂單的非法回佣;另指D1、D2曾向奇才索取回佣。PW1已就相關串謀認罪,並在本案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各被告人不作供,主要質疑PW1的可信性及控方能否證明收受利益未獲授權。
HKSAR v. N.K.K.
HKSAR v. FONG HO-YAM AND OTHERS
四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罪,涉及在2017年5月20日至26日期間串謀販運草本大麻。涉案大麻重約90.259公斤,街頭價值約1,823萬港元,原從加拿大輸入。D4為主要策劃者,指示D3尋找收貨及安排儲存的人;D3招募D1,D1再要求D2租用車輛協助收貨。警方以替代箱調查,D1到倉庫收貨時將D1及D2拘捕,其後亦拘捕D3及D4。
HKSAR v. OSIAS MYRNA Q
被告是職業介紹所「D’Sun Employment Services」的獨資經營者及牌照持有人,處理外籍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及簽證申請。她承認六項串謀詐騙、五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一項相關罪行。她曾安排他人提供虛假的僱主、財政及住址證明,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或延長外籍家庭傭工簽證,並收取佣金;另協助製作虛假的銀行、收入及住址文件。除一宗申請被拒外,其餘申請均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