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OSIAS MYRNA Q DCCC1168/2018

造假簽證文件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四個月
認罪後因簽證欺詐被判監禁二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Louisa Lai23/7/2019[2019] HKDC 1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OSIAS MYRNA Q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Louisa Lai

案情摘要

被告是職業介紹所「D’Sun Employment Services」的獨資經營者及牌照持有人,處理外籍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及簽證申請。她承認六項串謀詐騙、五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一項相關罪行。她曾安排他人提供虛假的僱主、財政及住址證明,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或延長外籍家庭傭工簽證,並收取佣金;另協助製作虛假的銀行、收入及住址文件。除一宗申請被拒外,其餘申請均成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及使用或管有虛假文書的判刑。控方強調虛假簽證申請欺騙政府部門,須具阻嚇性;辯方則依賴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個人及財政困難,以及其業務亦有合法部分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虛假資料使入境事務處相信外籍家庭傭工會受僱工作,實際上卻無意履行,破壞簽證制度及防止非法工作的保障,並削弱審查僱主支付工資及提供合理住宿的目的。此類罪行嚴重,判刑須包含阻嚇元素。法庭以全部罪行三十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並透過部分同期及部分連續執行刑期,達致二十四個月的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DCCC 1167/2011 HKSAR v Mendoza Zenaida Tabilog and anor 第17至21段,認為以虛假陳述欺騙入境事務處及協助非法工作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另依據《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Criminal Jurisdiction Ordinance) 第2(3)及4(2)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C(6)、74及75(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十一項罪名認罪,法庭判處所有罪名合共監禁二十四個月。其餘未進行的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法院及上訴法院許可不得提出。

判決啟示

涉及虛假外籍家庭傭工簽證申請的罪行,即使被告無刑事紀錄並有認罪折扣,仍可能判處實刑。合法業務及個人困難可獲考慮,但不足以消除制度性欺詐的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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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虛假文件申請外籍家庭傭工簽證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此類行為欺騙入境事務處、破壞簽證管制並須具阻嚇性。本案被告雖然認罪及無刑事紀錄,仍被判監禁二十四個月。

Q.協助製作虛假收入及住址證明是否屬嚴重罪行?
A.

法庭指出,這些證明用以掩飾沒有真正僱主及工作的安排,亦妨礙入境事務處保障傭工的審查。本案法庭將相關罪行納入二十四個月總刑期。

Q.認罪及沒有刑事紀錄能否避免即時監禁?
A.

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折扣,無刑事紀錄及個人困難亦可獲考慮,但罪行的制度性影響及阻嚇需要仍然重要。本案最終判處實際監禁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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