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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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牟连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H.C.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力桓
被告一何力桓與被告二羅建華及兩名不知名男子於2019年8月29日共同前往佐敦。何力桓跟蹤岑子杰,向羅建華報告其行蹤,並駕駛一輛已報失的白色豐田 Mark X,接載兩名持棒球棍及牛肉刀、戴上頭套的男子到維亞軒餐廳。兩人衝入餐廳,企圖襲擊岑子杰;岑的友人羅國偉阻止襲擊時被棒球棍擊中。何力桓其後接載兩名襲擊者離開,並在老虎坑停車場更換車牌。他承認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但否認串謀及駕駛未獲授權取用的運輸工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茂全
HKSAR v. HANGANU 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財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樹德及另二人
HKSAR v. NAWAZ SARFRAZ AND ANOTHER
Nawaz Sarfraz(D3)及 Ahmad Faraz(D4)經審訊後,被裁定與 D1、D2 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串謀傷人,意圖使受害人受嚴重身體傷害。警方接報後截停一輛被盜並使用假車牌的汽車,四名被告均在車內。車上有刀、鎚、疑似汽油及蒙面用品;電話資料及照片顯示有人鎖定一名男子及其住所。法庭認定 D3、D4 均參與該串謀,但襲擊尚未發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嘉雄
HKSAR v. VAN LEUVEN ALAN EDWARD
被告 Van Leuven Alan Edward 面對三項控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00(1)條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第98(1)條製造偽製紙幣,以及根據《人事登記條例》(Registration of Persons Ordinance) 第7A(1A)條管有他人的身分證。警方截查被告時,在其身上搜出240張偽造五百元紙幣,並在附近處所發現電腦、三部打印機、裁紙板、39張偽鈔及260張印有鈔票圖像的紙張。被告手機套內另藏有失主為 Jackson Thomas Napier 的身分證。被告對首兩罪認罪,第三罪在申請永久終止法律程序被拒後改為認罪。
HKSAR v. CHAN YIU LEUNG
被告 Chan Yiu-leung 承認八項罪名,包括六項違反《Crimes Ordinance》第118C(a)條、與未滿16歲男童作出同性肛交,以及兩項違反第146(1)條、向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案發於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在被告上水住所進行,涉及三名12至14歲男童。被告與男童觀看色情影片並進行性行為,部分行為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在被捕後及其後錄影會面中承認全部罪行,並表示悔意;他此前有五項持有危險藥物的刑事定罪記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茂全
HKSAR v. CHEUNG SO T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靜子
HKSAR v. BANTASAN CRISELDA MOLANG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均為在香港工作的菲律賓籍家庭傭工,為申請隨僱主前往英國的簽證,透過中介安排取得虛假文件。第一被告於2016年4月向英國簽證中心遞交包括僱主銀行結單、護照及僱傭合約副本的虛假文件;第二被告亦於同年5月遞交類似文件。兩人知道或發現文件有虛假之處,仍按中介指示提交。兩人各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並曾就涉案中介人 Ms Chan 的審訊作供,協助促成對她的檢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財發
HKSAR v. NAWAZ SARFRAZ AND ANOTHER
2018年10月26日,警方接獲可疑車輛報告,追截一輛掛有假車牌的汽車至 Triangle Motors,車上四人包括本案兩名被告 D3 Nawaz Sarfraz 及 D4 Ahmad Faraz。警方在車內搜出刀、鎚、疑似汽油、對講機、手套及面罩等物品;D2 手機亦存有一名男子及標示「目標」的照片。控方指眾人密謀襲擊該男子。D3 不作供;D4 稱偶然遇上 D1、D2,受邀同行吃早餐,並不知車上有武器。D1、D2已認罪,但法庭須獨立審理 D3、D4 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