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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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CHAN PAK KIT
被告CHAN PAK KIT承認兩項罪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1)條假冒公職人員,以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2020年8月至10月間,被告透過社交媒體接觸14歲的X,謊稱自己是沙田警署高級督察。2020年11月1日凌晨,他接X到酒店,要求X為其口交;X起初拒絕,因被告提高聲線而感到害怕,最終屈從。被告其後被捕並認罪,法庭延至取得心理報告後判刑。
HKSAR v. LIANG YUNCHAO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焯豪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錦榮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贊宇
HKSAR v. NIP CHING WAI
HKSAR v. MALIK MOHAMMAD TARIQ (also known as MOHAMMAD TARIQ MALI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傑
被告人陳俊傑承認三項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管有適用《應課稅品條例》的貨品。2020年7月,他駕駛七人車接載兩名未獲授權進境的內地女子,收取港幣2,000元。警方另發現六張匯款收據,總額港幣173,900元,以及2,600支含煙草及尼古丁的加熱煙。被告人承認曾按Abby指示收取現金並匯往內地戶口,亦承認購買涉案加熱煙供自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運福
被告人李運福承認兩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3)及63(1)條。2020年8月14日及8月19日,他先後在大埔太和邨鄰居鄧女士單位門外縱火,使用天拿水等助燃物。火勢燒焦鐵閘、木門、牆壁及家具,但無人受傷。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表示因受鄰居噪音及妄想困擾而行動。精神科報告顯示,他患有思覺失調及相關妄想。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煒文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冠鋒
被告人鄧冠鋒承認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2020年10月,他到元朗一間賓館,購買天拿水、毛巾及手套,稱要製作拜神用的「油燈」。他帶著油燈返回賓館尋找蛇時,在樓梯上打破油燈並引起火警,賓館一幅牆壁受損。他其後承認吸食冰毒,警方亦在其住所找到吸毒器具。被告人3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患有毒品誘發的思覺失調,曾接受戒毒治療。
HKSAR v. JAJBIR SINGH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臨福
被告黃臨福在DCCC 301/2021承認兩項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以及管有汽油彈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2019年10月14日凌晨,他與林小雄各持汽油彈,向旺角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爆開但未有起火。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搜出三枚汽油彈,電話亦載有表達縱火意圖的通訊紀錄。於DCCC 570/2021,被告作為第六被告,承認參與有組織的潛逃計劃,協助包括自己在內的十二人乘快艇前往台灣,以逃避刑事調查及審訊;他亦違反保釋條件並未按指定日期歸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臨福
被告黃臨福在DCCC 301/2021承認兩項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以及管有汽油彈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2019年10月14日凌晨,他與林小雄各持汽油彈,向旺角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爆開但未有起火。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搜出三枚汽油彈,電話亦載有表達縱火意圖的通訊紀錄。於DCCC 570/2021,被告作為第六被告,承認參與有組織的潛逃計劃,協助包括自己在內的十二人乘快艇前往台灣,以逃避刑事調查及審訊;他亦違反保釋條件並未按指定日期歸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