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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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ROMANO DARWIN LONSAGA AKA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耀文
HKSAR v. LI TSZ LOK AND OTHERS
HKSAR v. LI MAN YIU, GARY
被告與Madam Leung Pui-yi同居期間,因懷疑她與男同事有婚外情,要求查閱其MSN帳戶。她拒絕後,被告反覆拳打腳踢,並在她要求離開求醫時恐嚇她會被送往太平間。警方到場後,她被送院兩日,驗出面部及身體多處瘀傷、手腕骨折及左側第七至第九肋骨骨折,後仍需接受手腕物理治療。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刑事恐嚇兩罪。
HKSAR v. LEUNG KA KIN
HKSAR v. SUN YEN TUNG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涉及以虛構綁架故事騙取受害人金錢:他們謊稱受害人的兒子為他人作十萬元擔保,因未能付款而遭綁架,除非支付贖金,否則會受襲。第一宗中,Sun Yen-tung 從 PW1 收取二萬八千元,款項其後退還;第二宗因 PW4 機警報警,無人付款,兩名被告被捕。Sun 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串謀罪罪成;Yan 就第二項罪名認罪,並為控方作證。控方另提交同類罪行普遍程度的證據,申請加重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天號
HKSAR v. WONG KAM HUNG
HKSAR v. HUI MAN-POW
被告Hui Man-pow承認兩項控罪: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B(1)條,從建築物掉下物體;以及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2)、(3)及第63(1)條,在罔顧生命是否受危險的情況下縱火。200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在紅磡蕪湖街153號二樓B室,因冷氣機無法運作而將其推下後巷,並以打火機點燃窗簾。火警造成約七萬元損失。被告案發時受藥物誘發的精神病影響,事後接受治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偉
HKSAR v. TSANG HING M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國威 RICKY
被告紀國威在案發時四十歲,透過互聯網認識十四歲男童,並於2008年2月25日駕車接載男童到其工作地點,在公司房間內撫摸男童、要求男童為其口交及與男童作肛交。其後,被告以公司閉路電視及老闆要求為由,誘使男童拍攝自慰影像並傳送給他,警方在被告電腦內發現兩份影像。男童其後向學校護士及母親披露事件。被告承認控罪二及修訂後的控罪三;控罪一則留在法庭檔案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馬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恩國
被告譚恩國面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指其於2008年9月11日在旺角花墟道44號二樓,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並意圖偷竊。案發當日下午,他推開大廈大閘進入,戴上手套嘗試打開單位鐵閘,但因鐵閘上鎖而不成功。被捕及接受警誡時,他承認若單位沒有上鎖,便會進入偷竊。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VAN THUAN 及另一人
HKSAR v. ZULU SBUSISO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承認於2008年9月11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串謀盜竊,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59A及159C條。他們在自動櫃員機前分散受害人注意力,取走信用卡或銀行卡,並以讀卡器複製卡內資料。第一被告其後多次嘗試提款,其中一次成功提款5,000元;警方在兩人被截獲時於第二被告行李內發現兩部讀卡器,內有受害人的卡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