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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TSUI WAI YAT
HKSAR v. TSUI WAI YA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健龍及另一人
本案有兩名被告。D1譚健龍承認使用虛假文件、處理犯罪得益、管有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工具,以及多項洗錢罪。D2陳漢明承認串謀詐騙、欺詐、管有他人身份證、企圖欺詐及抗拒警務人員。案情涉及冒充物業真正業主出售沙田一個單位,騙取買家合共港幣2,920,728.70元;D1另以他人姓名開設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款項,並處理多個電郵騙案所得款項。兩人均在承認控罪後接受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健龍及另一人
本案有兩名被告。D1譚健龍承認使用虛假文件、處理犯罪得益、管有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工具,以及多項洗錢罪。D2陳漢明承認串謀詐騙、欺詐、管有他人身份證、企圖欺詐及抗拒警務人員。案情涉及冒充物業真正業主出售沙田一個單位,騙取買家合共港幣2,920,728.70元;D1另以他人姓名開設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款項,並處理多個電郵騙案所得款項。兩人均在承認控罪後接受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健龍及另一人
本案有兩名被告。D1譚健龍承認使用虛假文件、處理犯罪得益、管有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工具,以及多項洗錢罪。D2陳漢明承認串謀詐騙、欺詐、管有他人身份證、企圖欺詐及抗拒警務人員。案情涉及冒充物業真正業主出售沙田一個單位,騙取買家合共港幣2,920,728.70元;D1另以他人姓名開設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款項,並處理多個電郵騙案所得款項。兩人均在承認控罪後接受判刑。
HKSAR v. CHAN HUNG KAY
HKSAR v. RIRIS TRANMIATI
HKSAR v. CHANG KIN CHOW
HKSAR v. HUI CHIU KEUNG
HKSAR v. CHOW WAN HI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信謀
HKSAR v. WONG NGAI PAN
被告Wong Ngai Pan承認六項罪名,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盜竊及使用他人的身份證。第一組罪行涉及未經授權使用Madam Zhou Mei-ying的信用卡購買價值29,000元的手機,並盜取寄給她的替換信用卡。第二組罪行涉及使用的士司機Mr. Lau遺失的身份證,冒領替換信用卡,再以該卡購買價值68,000元的Rolex手錶,並以Lau的身份申請銀行戶口。被告另有四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嘉威
HKSAR v. ARIF AQIB
被告 Arif Aqib 曾任 Kwai Bon Transportation Ltd 的臨時工人。2015年4月19日,他未經授權從公司租用的停車場取走一輛輕型貨車,聲稱只為駕車兜風及載朋友乘坐。被捕時,他自稱為另一人 Muhammad Waqar Khan,並出示對方的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警方其後查明被告的學習駕駛執照已過期,車輛亦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被告承認五項控罪並認罪;原有盜竊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進一步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日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風
被告梁風面對四項控罪,包括有意圖而偽製紙幣、有意圖而保管偽製紙幣、管有他人身分證,以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她承認第一、二及四項控罪,並承認相關案情;第三項控罪則否認,控方申請並獲辯方同意將之保留在法庭檔案中。警方在她的住所搜出131張以噴墨打印的偽鈔,總面值74,000元,以及偽鈔製作工具。警員到場時,她焚燒偽鈔及手推車以圖銷毀證據。她37歲、無業、領取綜援,過往有17項定罪,包括三次偽鈔罪及多項危險藥物罪,並患有思覺失調。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豪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敏儀
HKSAR v. OMRA MODDI
被告為孟加拉國籍人士,承認五項罪名。2014年12月,深水埗一間二手手錶及珠寶店遭爆竊,約一百枚手錶及其他物品失竊,總值約九萬港元。被告其後分兩批向油麻地一名商店東主出售或企圖出售合共99枚失竊手錶,並在身上管有他人身分證。調查顯示,他於非法乘快艇進入香港後逗留,且明知自己受遞解離境令約束。被告過往有多項涉及入境法例的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