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RA MODDI DCCC134/2015

處理失竊手錶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五罪合計判監禁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W.K. Kwok7/4/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OMRA MODD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K. Kwok

案情摘要

被告為孟加拉國籍人士,承認五項罪名。2014年12月,深水埗一間二手手錶及珠寶店遭爆竊,約一百枚手錶及其他物品失竊,總值約九萬港元。被告其後分兩批向油麻地一名商店東主出售或企圖出售合共99枚失竊手錶,並在身上管有他人身分證。調查顯示,他於非法乘快艇進入香港後逗留,且明知自己受遞解離境令約束。被告過往有多項涉及入境法例的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五項罪行各自的適當刑期,以及各刑期應同時執行還是連續執行。辯方主張處理贓物罪每項以18個月為起點,移民罪行應大部分同時執行,總刑期約23個月;控方則要求法院按失竊物品數量、價值、罪行性質及被告重犯紀錄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處理贓物罪的量刑因素,包括與原有罪行的接近程度、原罪行嚴重性、物品價值、處理方式是否精密及被告所得利益等。被告在爆竊後不足44小時處理99枚手錶,涉案價值接近九萬港元,罪責接近但低於爆竊者,因此每項以24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16個月並同時執行。管有他人身分證、非法逗留及違反遞解離境令均因非法留港而互有關聯,分別判15、15及24個月並同時執行。惟兩組罪行性質不同,依整體性原則應完全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Bernard Webbe & Others 所列處理贓物罪的加重及減輕因素,並指出該原則已在香港案件中採用。HKSAR v Xiao Wei 協助確定相關罪行的量刑起點;HKSAR v Ta Dinh Son、HKSAR v Joned Asri 等則協助處理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的刑期。法院亦引用有關非法逗留、身分證罪及整體刑期的多宗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罪名均認罪並被判監禁:第一、二項各16個月,同時執行;第三、四項各15個月,第五項24個月,三者同時執行,但與首兩項完全連續。總刑期為40個月。

判決啟示

同一組具有共同非法目的的入境罪行可同時執行,但與性質不同的處理贓物罪可完全連續執行。法院強調,贓物其後被追回不會自動降低被告按失竊物品總價值計算的罪責;整體性原則亦不要求多項刑期必須部分同時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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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處理大量失竊手錶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考慮手錶數量、接近爆竊的時間、總價值及認罪扣減。被告處理99枚、價值近九萬港元的手錶,兩項罪名各判16個月並同時執行。

Q.非法入境後持有他人身分證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被告持有他人身分證是為便利非法留港,並判處15個月監禁;非法留港罪亦判15個月,兩者同時執行。

Q.第四次違反遞解離境令會判囚多久?
A.

法院以36個月為第四次違令的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24個月。該刑期與其他入境罪行同時執行,但與處理贓物罪完全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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