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GAI FUNG SIN APPLE
被告倪鳳仙於2005年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2011年1月17日至21日期間,有五筆總計243,869.23加元的款項未經授權從加拿大匯豐銀行的一個帳戶轉入被告的帳戶。被告在1月18日至22日期間分六次從該帳戶提取了共1,906,800港元,並在每次提款後當天返回內地。她於2011年12月30日返回香港時被捕,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或合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區域法院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被告曾申請上訴定罪但後來撤回,後又申請恢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