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健文
申請人卓健文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公廁內發現申請人與另一男子形跡可疑,並在申請人褲袋內搜出60小包海洛英。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毒品是剛向陳惠強購買,用於自食,並支付了13,200元。政府化驗師證實毒品內含15.77克海洛英鹽酸鹽。申請人認罪,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原審法官進行紐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後,裁定申請人為賣家而非買家,並判處3年7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精選 764 宗 量刑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卓健文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公廁內發現申請人與另一男子形跡可疑,並在申請人褲袋內搜出60小包海洛英。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毒品是剛向陳惠強購買,用於自食,並支付了13,200元。政府化驗師證實毒品內含15.77克海洛英鹽酸鹽。申請人認罪,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原審法官進行紐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後,裁定申請人為賣家而非買家,並判處3年7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公廁內截查申請人,並在其褲袋中搜出60小包白色粉末,經化驗證實為海洛英。申請人承認部分毒品作販運用途,但聲稱其中三分之二為自用。原審法官進行牛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後,裁定申請人為販賣者而非買家,並判處監禁3年7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劉幸航(第一申請人)及陳智海(第二申請人),他們均因「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 罪名被定罪。劉幸航被指控虛假表示受僱於浩昇世紀國際有限公司,月薪港幣25,000元,並提供虛假文件以申請信貸融通港幣83,200元。陳智海則被指控虛假表示受僱於Tajima Embroidery Machines Limited,月薪港幣26,000元,並提供虛假文件以申請信貸融通港幣156,000元。兩名申請人均對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申請人為兩名被告,曾照銓(第六被告)及黎詠莉(第七被告),他們因串謀詐騙罪(俗稱「倫敦金」騙案)被定罪。兩名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並於2001年10月30日在缺席情況下被判刑。第六被告被判監禁5年5個月,第七被告被判監禁4年5個月,其中2年3個月與其早前因類似罪行被判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11個月。兩名被告分別於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向警方自首,並申請延期上訴其判刑。
申請人翁子樂因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未遵守高等法院命令而於2001年被判處七年監禁。他與其他十人被控串謀詐騙,誘使公眾投資於虛假的黃金白銀交易公司Champion Market,導致受害人損失超過七百萬港元。申請人為該詐騙案的主腦,在警方搜查後仍繼續詐騙活動。他於審訊期間棄保潛逃,後被定罪。2008年10月,申請人向警方自首,並申請就串謀詐騙罪的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被告人文錦輝因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違反《盜竊條例》(第210章)第18(1)條,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控罪。他虛假地向英利信用財務有限公司(下稱「英利」)表示自己受僱於金碧昌製品有限公司,月薪港幣25,000元,並提供虛假文件申請港幣78,000元貸款。被告人承認從未在金碧昌工作,且知道文件是假的。他獲得貸款後收取港幣30,000元,餘額交予一名「阿文」。在被捕前,他已償還港幣13,000元。原審法官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有28次案底(其中12次與不誠實罪行有關),認為他是積犯,故提高量刑起點,最終判處監禁40個月。
申請人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涉及共2.5克冰毒。她否認販運罪,但承認管有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她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販運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第一項控罪監禁3年,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監禁12個月,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3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答辯人邵潤儀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案情指,答辯人於2009年至2011年間,應第一被告要求,先後五次將合共63萬元現金存入第一被告的銀行戶口。答辯人承認當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款項涉及非法賭博收益。原審法官判處答辯人監禁7個月,緩刑2年。
上訴人於2013年3月24日在深水埗北河街街市,從一名男子的背包外袋偷走一個載有兩張員工證的卡套。上訴人當場被便衣警員截獲並被捕。上訴人承認因缺錢而犯案。上訴人當時年近60歲,擁有58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4項涉及盜竊,6項涉及扒竊。原審法官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其犯罪紀錄及在擠擁地點犯案而加刑,最終判處18個月監禁。
2020年5月24日,銅鑼灣發生未經批准遊行,期間示威者堵路及破壞公物。一名受害人因譴責示威者行為,遭包括三名答辯人在內的約20名示威者圍毆,受害人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需留院四天。原審法官判處三名答辯人監禁19至34個月不等。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答辯人梁惠淇因13項「以欺騙手段促致銀行紀錄記入」罪名,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她被指控向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虛報其丈夫高忠強失聯,以符合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稱「綜援」)的資格。裁判官判處她每項控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緩刑兩年,並須向社署歸還2,475港元。律政司申請覆核刑罰,但裁判官拒絕。律政司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
申請人廖銘詩因販運86.01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被捕,並承認控罪。他聲稱其中10%毒品供自用。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7年3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且自用毒品的折扣幅度不足。控方接受部分毒品供自用,但強調申請人有多次毒品相關的刑事紀錄。
申請人梁惠嫻在區域法院被控四項罪名:兩項管有偽鈔意圖將其作真鈔使用(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違反《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以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她對所有控罪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考慮報告後,判處她總刑期為兩年六個月監禁。申請人現就首兩項控罪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並放棄就第三及第四項控罪的上訴申請。
上訴人於2001年3月27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使用虛假文書 (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罪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罪。他被控於2000年5月27日在鰂魚涌一間百貨公司使用兩張偽造信用卡購買價值港幣8,541元的化妝品。其後,他試圖在另一間百貨公司使用同一張偽造Visa卡購買價值超過港幣3,000元的商品時被捕。上訴人向警方供稱,他是在港鐵站出口撿到一個錢包後獲得這些信用卡的。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每項控罪監禁兩年,同期執行。
上訴人關韻琪於2017年11月19日駕駛電單車,在大角嘴道一條單線南行車道的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處,因未能及時察覺紅燈而撞到正在過馬路的郭女士及其家人。郭女士因此右足踝脫臼,需接受手術及物理治療,並留醫7天。蔡先生受輕傷,上訴人頸背疼痛。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及停牌2年。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Hoong Pang Chong(康鵬倉)被控兩項罪名: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及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on of a false instrument)。他企圖在銅鑼灣一間商店使用假信用卡購買價值9,888港元的手提電腦,被店員識破並報警。警方到場後,在他身上發現另外兩張假信用卡。申請人是馬來西亞人,向警方供稱因欠債來港賺錢,並由「阿輝」提供假信用卡,承諾可獲商品價值10-20%作為報酬。他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席前認罪,原審法官以每項控罪監禁4年為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32個月,同期執行。
申請人倪耀偵因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三項非禮罪被定罪。他誘騙一名30歲的受害人到他聲稱是其鋼鐵公司的倉庫,承諾給她100萬港元及一份工作。受害人辭去原有工作後,於2010年5月22日晚前往該處。申請人實際上是一名看守員,並無鋼鐵公司。受害人被非法禁錮6至7小時,期間遭受三次非禮。原審法官判處非法禁錮罪3年監禁,每項非禮罪各3年監禁,非禮罪刑期同期執行,但與非法禁錮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
申請人李俊民於2014年6月3日被發現坐在停泊於荃灣的貨車駕駛座上。警方在車內搜出55.58克氯胺酮 (ketamine) 及2.28克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俗稱「冰」)、電子磅及膠匙。申請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潛在風險」(latent risk) 額外加刑18個月,經認罪扣減後判囚2年。
上訴人潘樂民承認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案情指,2009年10月20日至23日期間,兩名分別居於美國和台灣的人士(PW1和PW2)因投資和彩票詐騙被騙,將總計約204萬港元的款項匯入上訴人名下的香港銀行帳戶。上訴人是這些個人儲蓄銀行帳戶的唯一簽署人及持有人。款項在匯入後一至兩天內以現金提取或經自動櫃員機轉帳。上訴人於2009年12月12日被捕,他警誡下供稱因欠「阿勇」賭債,應其要求將銀行帳戶用於處理匯款,並在收到款項後提取交予「阿勇」。他表示不知道款項來源,亦未收取報酬,但「阿勇」免除了他約5萬至6萬港元的債務。
申請人與受害人王江原計劃共同收購上市公司,並各出資2,000萬元。申請人利用其經營的 Gallantly Asset Management Ltd 處理收購。其後,兩名同謀 Zhang 與 Ding 欺騙銀行,將受害人的4,000萬元存款轉走。申請人雖起初拒絕,但因患有躁鬱症(Bipolar II disorder)及經濟困難,最終同意參與並分得1,600萬元,隨後將款項匯往美國。申請人於案發後主動向受害人坦白,並在被捕後迅速安排將全數1,600萬元連同利息歸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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