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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標案例

精選 408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GAI FUNG SIN APPLE

CACC35/2013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Hon Kwan JA and Hon Chu JA10/6/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

被告倪鳳仙於2005年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2011年1月17日至21日期間,有五筆總計243,869.23加元的款項未經授權從加拿大匯豐銀行的一個帳戶轉入被告的帳戶。被告在1月18日至22日期間分六次從該帳戶提取了共1,906,800港元,並在每次提款後當天返回內地。她於2011年12月30日返回香港時被捕,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或合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區域法院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被告曾申請上訴定罪但後來撤回,後又申請恢復上訴。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GAI FUNG SIN APPLE

CAAR1/2013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Hon Kwan JA and Hon Chu JA10/6/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

被告倪鳳仙於2005年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2011年1月17日至21日期間,有五筆總計243,869.23加元的款項未經授權從加拿大匯豐銀行的一個帳戶轉入被告的帳戶。被告在1月18日至22日期間分六次從該帳戶提取了共1,906,800港元,並在每次提款後當天返回內地。她於2011年12月30日返回香港時被捕,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或合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區域法院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被告曾申請上訴定罪但後來撤回,後又申請恢復上訴。

HKSAR v. LEE MAN WAI

CACC386/2005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12/1/2006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民偉,33歲,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再次確認認罪。他被控販運481.6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9.33克可卡因及一片含有12毫克咪達唑侖的藥片。毒品是在他位於青衣的家中被警方發現的。申請人聲稱因深圳物業有7期按揭未繳而面臨財政壓力,在朋友勸說下同意藏匿及分銷毒品以換取報酬。

HKSAR v. WAN SHEUNG SUM

CACC438/1999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Wong JA22/12/1999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被控販運海洛英(第一項控罪)及管有海洛英(第二項控罪)。他對第一項控罪不認罪,對第二項控罪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裁定他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罪成立。警方在申請人身上搜出兩包共34.33克海洛英,並在其住所搜出3.79克海洛英。申請人聲稱這些毒品是供其自用,並無販運意圖。原審法官判處他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認為原審法官在量刑時犯錯。

R. v. SALDANA ALCA JOSE and Another

CACC655/1996上訴法庭(刑事)Power, Acting C.J., Mayo, J.A. and P Chan, J.18/8/199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兩名申請人,SALDANA ALCA JOSE(第一申請人)和 LOO DAVILA ISSAC ARTURO(第二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案情指他們與第三人於1996年8月14日,在酒店外向一名78歲遊客潑灑番茄汁,並假意協助清理,趁機偷走其公事包。公事包內含護照、存摺、現金1,200港元、機票及一件價值約150萬港元的玉器。兩名申請人均為秘魯人,他們聲稱來港是為尋找工作或轉往日本,但法庭不接納此說法,認為他們來港是為了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阿珊

CACC358/2013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16/4/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吳阿珊承認四項盜竊罪,包括在銅鑼灣超級市場盜竊錢包(內含現金及證件)、在店舖盜竊智能電話,以及在鞋店盜竊顧客錢包(內含現金及證件),最後一項為店舖盜竊(高買)。所有罪行均在約兩小時內發生。申請人有25項刑事記錄,其中24項與盜竊有關,曾多次被判入獄。她於服刑獲釋後不久再犯本案罪行。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30個月監禁,並下令賠償受害人損失。

HKSAR v. DARESA, MARIAM GUMA

CACC155/2012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cWalters J4/10/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DARESA, MARIAM GUMA是一名43歲的坦桑尼亞女性,於2011年6月14日從亞的斯亞貝巴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她因被拒絕入境而接受海關檢查,其後被發現內褲藏有懷疑危險藥物。進一步檢查確認她體內藏有異物,隨後排出70粒毒品,共計899.1克混合物,內含501.14克海洛英鹽酸鹽及100.32克單乙醯嗎啡鹽酸鹽。這些毒品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607,791.60元。申請人於2012年1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最終被判處監禁14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CACC396/2011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6/8/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被告人王琦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建議張家和偷錄他與X先生(一宗教團體高級人員)的親密行為。隨後,被告人與張家和向X和Y先生(X的上級)展示錄影片段和圖片,要求金錢賠償。X在被告人與張家和陪同下兩次到銀行提款。被告人與張家和會見Y時,播放了錄影片段,並暗示若不獲賠償,會將事件公開。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獲相關錄音檔案和圖片。被告人否認控罪,聲稱錄影會面非自願,且P7錄音中的女聲並非她本人,並指她相信張家和是受害人,故代其出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CAAR9/2011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6/8/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被告人王琦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建議張家和偷錄他與X先生(一宗教團體高級人員)的親密行為。隨後,被告人與張家和向X和Y先生(X的上級)展示錄影片段和圖片,要求金錢賠償。X在被告人與張家和陪同下兩次到銀行提款。被告人與張家和會見Y時,播放了錄影片段,並暗示若不獲賠償,會將事件公開。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搜獲相關錄音檔案和圖片。被告人否認控罪,聲稱錄影會面非自願,且P7錄音中的女聲並非她本人,並指她相信張家和是受害人,故代其出頭。

HKSAR v. CHOI CHUN WO

CACC273/2017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16/1/2018[2018] HKCA 2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6日在羅湖管制站被截查,在其褲袋中搜出5.33克冰毒(其中5.26克為甲基安非他命)。他被捕後聲稱毒品供個人吸食,並在深圳購買。懲教署的尿液測試證實他濫用冰毒,而入境事務處的出行紀錄顯示他頻繁往返內地。原審法官根據出行紀錄及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支持其說法,裁定只有其中一包已開封的冰毒(1.99克)供個人吸食,其餘則否。原審法官以5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部分自用給予6個月減刑,再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3年4個月監禁。

HKSAR v. TSOI MAN CHUN

CACC414/2015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26/3/201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蔡文進因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他承認了三項控罪:販運海洛英(第二項控罪)、管有冰毒(第三項控罪)及販運冰毒和氯胺酮(第五項控罪)。第三項控罪涉及的冰毒是在上訴人被截查時在其身上搜獲,而第五項控罪涉及的冰毒和氯胺酮則是在其兒子住所內搜獲。上訴人聲稱部分毒品是供其自用,並曾向其兒子提供毒品。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為6年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與第三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均分期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伯池

CACC196/2012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8/11/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佘伯池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年。他申請就判刑上訴,並同時申請延展上訴期限,因其申請已逾期。案發地點為一幢已被收購的空置大廈,但涉案住宅仍有上鎖。申請人被警員發現正用鐵筆撬開鐵閘,其背囊內藏有大量爆竊工具。申請人聲稱因缺錢,打算進入住宅變賣值錢物品。他有5次案底,包括兩次盜竊。

HKSAR v. PHAM VAN HUNG

CACC14/2011上訴法庭(刑事)Yuen, Hartmann and Fok JJA11/8/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范文雄是一名越南國民,在香港沒有居留權。他因「非法入境後在香港非法逗留」(unlawful remaining) 及「違反遞解離境令」(breach of Deportation Order) 兩項控罪,在區域法院認罪。他曾有五次類似罪行的定罪記錄,最近一次遞解離境後不足五個月,於2010年10月26日再次被捕。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他兩項控罪分別監禁24個月及28個月,其中18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上訴人曾提出其生命受威脅作為求情理由,但未獲法官接納。

HKSAR v. LO KAM FAI

CACC374/2014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28/10/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盧錦輝於2014年10月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爆竊罪及一項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依時歸押罪。爆竊案發生於2009年9月,涉及荃灣一個石屋,該石屋自2001年起由業主委託他人看管。2009年9月,看管人發現石屋門鎖被撬,屋內有被使用痕跡。同月,警方發現申請人從石屋走出,屋內另有一名女子,並發現工具及損壞的門鎖。申請人聲稱租住該石屋,但未能提供證明。申請人原定於2011年2月受審,但其後潛逃,直至2014年6月才被捕。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爆竊罪28個月監禁,沒有依時歸押罪4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琴

CACC394/2010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23/2/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郭詠琴是一名性工作者,居住在尖沙咀某大廈8樓。2010年7月30日凌晨,同大廈4樓的余女士單位無人。莊姓女住客經過余女士單位時聽到聲音,並看見申請人從該單位走出。莊女士向申請人查問,申請人承認進入單位偷了一盒檸檬茶。余女士報警後,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用硬卡片開啟余女士單位木門,並從雪櫃取走檸檬茶。申請人當時34歲,有11歲女兒,是家庭經濟支柱,曾有九項刑事罪行,其中四項與盜竊有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和

CACC181/2008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9/4/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劉國和與何啟富於2007年11月12日在慈雲山一住宅外,手戴白手套並使用剪鉗試圖剪開鐵閘鎖頭,何啟富負責把風。兩名便衣警員巡邏至現場時,何啟富向申請人吹口哨示警,兩人隨即逃跑但被截停制服。警方在現場檢獲巨型鐵剪鉗、手套、鏡子、鐵筆、鋁條及螺絲批等工具。警誡下申請人保持緘默,何啟富則聲稱探訪女友。警方另在申請人褲袋搜出偽造身份證。兩人被控企圖爆竊罪,申請人另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罪。申請人承認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但否認企圖爆竊罪。經審訊後,兩人均被裁定企圖爆竊罪成。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CAAR5/2008上訴法庭(覆核申請)Cheung JA, Yeung JA and Yuen JA18/12/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被告黃龍威在深水埗一社區中心擔任義工,該中心為兒童提供課後輔導和課外活動。被告於2006年8月及2007年10月期間,對兩名分別為7歲及9歲的男童X和Y進行了四次非禮行為。這些行為包括觸摸他們的生殖器和臀部,以及親吻臉頰。其中一名受害人Y曾多次被非禮。被告在被捕後承認了這些行為,並表示自10歲起便喜歡與兒童玩耍,無法克制觸摸他們。原審法官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背景等因素,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明顯不足,申請覆核。

HKSAR v. WATT SIU HUNG

CACC93/2001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cting CJHC, Mayo VP and Wong JA12/7/200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WATT SIU HUNG在區域法院承認四項控罪:管有他人身份證、管有虛假文書意圖使用、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這些控罪涉及偽造信用卡和一張報失的身份證。申請人曾嘗試使用信用卡購買衣物,但因信用額度超出而未能成功,隨後使用了另一張卡,涉案貨物價值略高於3,000港元。案件延遲審理是因為申請人獲准保釋後潛逃,最終向警方自首。

HKSAR v. LAM KWAI WA

HCMA1078/2002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cMahon12/12/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林貴華(42歲)承認一項盜竊罪,內容為從餅店偷竊兩包蛋糕,總值約20港元。裁判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上訴人有31項前科,其中11項與盜竊相關,自1976年以來多次因刑事活動入獄。裁判官最終判處上訴人4個月監禁。

HKSAR v. LUI WAI KAM

CACC400/2009上訴法庭(刑事)Tang Ag CJHC and Wright J1/12/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雷偉鑫承認五項販運危險藥物(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罪名。這些罪行發生在2008年1月至3月期間,涉及向同一名臥底警員多次販賣毒品。毒品總重量為28.62克,總銷售額為19,850港元。在犯下首四項罪行時,申請人正處於警方保釋期間。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9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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