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HONY JAMES HATTON v. DOROTHY JANE FURNESS AND OTHERS
本案涉及原告公司對首被告及次被告提出的訴訟。原告指控首被告及次被告在受僱及擔任事實董事期間,不誠實地挪用公司資金,並秘密成立競爭業務Sticky Fingers。原告於2006年12月5日獲得針對首被告及次被告的「安東·皮勒命令」(Anton Piller Order),以搜查並保存相關文件及電子記錄。命令執行後,原告申請延續該命令並檢查所檢索的電子記錄。被告則反對延續命令,理由包括原告在申請時未充分披露重要事實、命令執行方式具壓迫性,以及對被告進行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