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YING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精選 323 宗 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多名被告因違反禁制令,阻礙旺角清場行動而被控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對他們發出羈押令 (Order of Committal)。部分被告承認責任,部分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需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個人情況及法律爭議(特別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適用性)作出判刑。
本案涉及原告公司對首被告及次被告提出的訴訟。原告指控首被告及次被告在受僱及擔任事實董事期間,不誠實地挪用公司資金,並秘密成立競爭業務Sticky Fingers。原告於2006年12月5日獲得針對首被告及次被告的「安東·皮勒命令」(Anton Piller Order),以搜查並保存相關文件及電子記錄。命令執行後,原告申請延續該命令並檢查所檢索的電子記錄。被告則反對延續命令,理由包括原告在申請時未充分披露重要事實、命令執行方式具壓迫性,以及對被告進行監視。
本案涉及原告公司對首被告及次被告提出的訴訟。原告指控首被告及次被告在受僱及擔任事實董事期間,不誠實地挪用公司資金,並秘密成立競爭業務Sticky Fingers。原告於2006年12月5日獲得針對首被告及次被告的「安東·皮勒命令」(Anton Piller Order),以搜查並保存相關文件及電子記錄。命令執行後,原告申請延續該命令並檢查所檢索的電子記錄。被告則反對延續命令,理由包括原告在申請時未充分披露重要事實、命令執行方式具壓迫性,以及對被告進行監視。
本案涉及原告公司對首被告及次被告提出的訴訟。原告指控首被告及次被告在受僱及擔任事實董事期間,不誠實地挪用公司資金,並秘密成立競爭業務Sticky Fingers。原告於2006年12月5日獲得針對首被告及次被告的「安東·皮勒命令」(Anton Piller Order),以搜查並保存相關文件及電子記錄。命令執行後,原告申請延續該命令並檢查所檢索的電子記錄。被告則反對延續命令,理由包括原告在申請時未充分披露重要事實、命令執行方式具壓迫性,以及對被告進行監視。
本案涉及原告公司對首被告及次被告提出的訴訟。原告指控首被告及次被告在受僱及擔任事實董事期間,不誠實地挪用公司資金,並秘密成立競爭業務Sticky Fingers。原告於2006年12月5日獲得針對首被告及次被告的「安東·皮勒命令」(Anton Piller Order),以搜查並保存相關文件及電子記錄。命令執行後,原告申請延續該命令並檢查所檢索的電子記錄。被告則反對延續命令,理由包括原告在申請時未充分披露重要事實、命令執行方式具壓迫性,以及對被告進行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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