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資產對訟費之影響?
BC 訴 MSH FCMC13741/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BC v MSH, PMSH, CPT, CWHY
- 法院:區域法院家事法庭 (District Court, Family Court)
- 法官:陳嘉慧法官 (District Judge Grace Chan)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訴訟。丈夫申請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第17條,要求撤銷妻子轉移予其父母(即第3及第4答辯人)的款項。丈夫指控妻子轉移資產以規避財產分配,而妻子則稱該款項為償還貸款及父母生活費。在審訊期間,妻子同意將該筆款項計入資產總額,法庭最終並未就該轉移作出撤銷令。丈夫隨後申請訟費,要求妻子及其父母支付其訴訟費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附屬濟助訴訟中,當雙方均未能完全勝訴,且丈夫在披露資產(特別是加密貨幣投資)方面存在嚴重缺失,以及丈夫不必要地將妻子父母列為答辯人時,法庭應如何行使訟費裁決的酌情權 (discretion)。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家事法庭在訟費裁決上擁有比一般民事法庭更廣泛的酌情權,訟費不應僅以「勝負」作簡單計算,而應基於「整體印象」(overall impression)。法庭認為,丈夫在披露加密貨幣投資方面存在嚴重缺失,且其在審訊前夕突然更改指控金額,導致訴訟不必要地延長。此外,丈夫將妻子父母列為答辯人屬不必要,因為法庭可透過「名義加回」(notional add-back) 處理資產。考慮到雙方均未完全勝訴,法庭裁定各方自行承擔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Gojkovic v Gojkovic [1992] Fam 40 及 HK v BD, CACV 252/2009 等案例,確立了家事訴訟中訟費裁決應基於整體印象,而非將訴訟拆解為利潤與虧損賬目。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1) 丈夫與妻子之間關於附屬濟助及第17條申請的訟費,均無訟費命令 (no order as to costs);(2) 丈夫與妻子父母之間關於第17條申請的訟費,亦無訟費命令。丈夫須支付妻子及其父母就本次訟費申請的費用。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披露義務 (duty of disclosure) 在家事訴訟中的重要性。法官明確指出,隱瞞資產的「躲貓貓」行為會導致嚴重的訟費懲罰。此外,法庭提醒訴訟人應避免將不必要的第三方捲入訴訟,否則將影響訟費裁決。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離婚訴訟中,如果雙方都未能完全勝訴,訟費應如何計算?
家事法庭在裁決訟費時,不會將訴訟拆解為利潤與虧損賬目,而是基於「整體印象」(overall impression)。法庭會考慮雙方的訴訟行為,包括披露資產的誠實度。本案中,由於雙方均未完全勝訴,且丈夫存在隱瞞資產的行為,法庭最終裁定各方自行承擔訟費。
Q.在離婚訴訟中隱瞞資產會導致什麼後果?
隱瞞資產違反了「全面及坦誠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 的義務。法庭會對此類行為予以嚴厲譴責,並可能在訟費裁決中對隱瞞方進行懲罰。本案中,丈夫因隱瞞加密貨幣投資,被法庭批評為玩「躲貓貓」遊戲,這成為法庭拒絕其訟費申請的重要原因。
Q.離婚時將前配偶的父母列為答辯人是否必要?
除非有必要撤銷特定的資產轉移,否則不應隨意將第三方列為答辯人。法庭指出,若資產總額充足,可透過「名義加回」(notional add-back) 處理,無需將父母捲入訴訟。本案中,法庭認為丈夫將妻子父母列為答辯人是不必要的,這也影響了法庭對訟費的裁決。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2/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1/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CW663/2002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0/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25/2000 · HCCW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