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Waddington Limited向第五被告Profit Point Limited申請進一步中期付款 (interim payment),以支付訴訟費用。原告此前已獲批一筆2,300萬港元的中期付款。本次申請包括三部分:就訴訟費用申請額外10,200,379.28港元中期付款;就上訴案件CACV 10/2014的費用申請4,580,722.09港元付款;以及就第一被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費用申請彌償 (indemnity) 及16,800港元中期付款。第五被告反對這些申請,質疑所涉費用的合理性及彌償範圍。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告是否有權獲得進一步的中期付款,以及彌償令的範圍。原告主張其因持續為訴訟提供資金而蒙受不公,並已產生大量費用。第五被告則認為大部分費用已在先前的中期付款申請中考慮,且原告所申報的費用可能不合理或不應由第五被告承擔。此外,雙方就彌償應以彌償基準 (indemnity basis) 還是共同基金基準 (common fund basis) 評定費用存在爭議。
法官拒絕批准進一步中期付款,理由是大部分費用已在先前申請中考慮,且情況並無重大改變。法官強調,彌償令不代表原告可全額收回所有費用,費用仍須經法院審查其合理性。對於上訴費用,法官指出先前的彌償令僅涵蓋第一被告的上訴費用,不包括原告的交叉上訴 (cross-appeals) 費用,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理據支持其交叉上訴的合理性。對於上訴許可費用,法官雖批准彌償,但設有15萬港元上限,並明確費用應按共同基金基準評定。
Wallersteiner v Moir (No 2) [1975] 1 QB 373:本案引用此案例,以支持在特定情況下,費用應按共同基金基準 (common fund basis) 評定,特別是Lord Denning MR和Buckley LJ的意見(見第28段)。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其他案例。
法庭駁回原告就訴訟費用及上訴費用申請進一步中期付款。法庭命令第五被告須彌償原告因第一被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而合理產生的費用,上限為15萬港元,並按共同基金基準評定。原告須支付第五被告因反對本次申請而產生的訟費,按當事人與當事人基準 (party and party basis) 評定。
本判決重申,中期付款並非旨在全額支付最終可能獲得彌償的費用,而是為緩解訴訟期間的資金壓力。法院在評估中期付款申請時,會考慮費用是否合理產生、是否存在情況的重大變化,以及費用與追討金額的比例。此外,彌償令的範圍應明確界定,不應透過暗示擴大。對於未來費用彌償申請,申請人應提供合理費用估算,以便法院進行適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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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考慮中期付款申請時,會審視情況是否有重大改變。本案中,由於大部分費用已在先前申請中考慮,法庭拒絕了進一步的中期付款。
不一定。本案指出,即使獲得彌償令,所產生的費用仍須經法院審查其合理性,並非所有費用都能全額收回。
本案法官指出,申請人應提供合理估算,以便法院對可能產生的費用進行適當控制,而非僅要求一概而論的命令。
Waddington v Chan Chun Hoo Thomas HCA329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