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宗於2003年展開的訴訟,原告Waddington Limited代表其自身及Playmates Holdings Limited(第三被告)、Playmates International Limited(第四被告)和Profit Point Limited(第五被告)的所有其他股東(第一及第二被告除外)提出訴訟。判決日期為2018年12月5日,但於2019年1月3日發布了一份更正令 (corrigendum)。該更正令指出,原判決第13頁第24段E至F行的「第一被告」應更正為「第三被告」。
本案的主要法律爭議並非實質性爭議,而是關於判決書中的筆誤更正。具體而言,是將原判決中錯誤提及的「第一被告」更正為「第三被告」。
法官的決定是發出更正令,以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這項更正旨在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將錯誤引用的「第一被告」替換為正確的「第三被告」。這屬於法院固有權力 (inherent power) 範圍內,以確保司法文書的清晰和正確。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院發出更正令,指示將2018年12月5日判決書第13頁第24段E至F行的「第一被告」替換為「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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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或錯誤,法院可以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 予以糾正,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更正令是法院發出的一項命令,用於糾正其先前判決書中的筆誤、錯誤或遺漏,以確保法律文件的準確性。
是的,法院擁有固有權力 (inherent power) 更正其判決書中的筆誤或錯誤,以確保司法文書的清晰和正確,如本案所示。
Waddington v Chan Chun Hoo Thomas HCA329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