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提交新證據的條件?
JIC Trust v China Properties CACV197/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JIC Trust Co., Ltd v China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關淑馨副庭長、張澤平上訴法官、林雲浩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JIC Trust Co., Ltd(呈請人)向China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公司)提出的清盤呈請。呈請人基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3日頒布的一份同意判決(Consent Judgment),向公司追討人民幣731,801,596.56元的債務。該債務源於呈請人與公司附屬公司上海靜安協和房地產有限公司(JAC)之間的一筆委託貸款,公司為此提供了擔保。公司未能償還債務,導致呈請人提出清盤呈請。原訟法庭法官駁回公司對呈請的質疑,並頒布清盤令。公司隨後提出上訴,並試圖提交新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公司是否能成功提交新證據,以證明呈請人已將債務轉讓予第三方,因此缺乏提出清盤呈請的訴訟資格 (locus standi)。公司主張,由於債務轉讓,存在對債務的真實爭議 (bona fide dispute)。呈請人則反駁指公司早於2020年已獲悉債務轉讓事宜,並已撤回相關質疑,因此新證據不符合提交新證據的嚴格條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根據《Ladd v Marshall》案確立的原則,審視公司提交新證據的申請。法庭裁定,公司未能滿足該原則的第一及第二項條件,即新證據無法在原審時以合理努力獲得,且新證據若被採納,將對案件結果產生重要影響。法庭指出,浙江省的訴訟筆錄顯示,公司早在2020年已獲悉債務轉讓問題,並曾就此提出質疑,但最終選擇撤回並同意和解。因此,公司無法證明其在清盤令頒布後才知悉債務轉讓事宜。法庭認為公司現時的爭議是「絕望的最後一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Ladd v Marshall》案確立的提交新證據的三項嚴格條件,即:1) 該證據在原審時無法以合理努力獲得;2) 該證據若被採納,將對案件結果產生重要影響;3) 該證據必須是可信的。法庭根據這些原則駁回了公司提交新證據的申請。此外,法庭也提及了《Re Tam Mei Kam CACV 87/2012》和《Re Sun Fung Timber Company Limited [2021] HKCA 1660》兩宗案件,但未詳細分析其對本案的影響。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公司提交新證據的申請,並因此駁回了公司的上訴。法庭亦應呈請人的申請,頒布命令剔除上訴。公司須以彌償基準(indemnity basis)支付呈請人就上訴及相關傳票的訟費,並批准委聘兩名大律師的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法庭在處理提交新證據申請時的嚴格立場,強調上訴並非「第二次審訊」。法庭明確指出,當事人應在原訟法庭階段全面披露所有相關文件並提交所有證據。對於不具理據的申請,上訴法庭將會施加懲罰性訟費命令。此判決對日後上訴案件中試圖引入新證據的當事人具有警示作用。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上訴時可以提交新的證據嗎?
上訴時提交新證據是例外而非常規,必須滿足《Ladd v Marshall》案確立的嚴格條件,例如證據在原審時無法合理獲得。
Q.如果公司知道債務已轉讓,還能以此為由反對清盤嗎?
如果公司早前已獲悉債務轉讓事宜,並選擇撤回相關質疑並達成和解,則其後再以此為由反對清盤將難以成功。
Q.上訴法庭對不具理據的上訴申請會如何處理?
上訴法庭對不具理據的上訴申請會採取嚴格態度,並可能施加懲罰性彌償基準的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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