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立遺囑時受人影響是否無效?

Mak Ngun Tai 訴 Fung Ming Ip HCAP37/2015

申索得直
法庭裁定遺囑因缺乏立遺囑能力及受不當影響而無效。
高等法院(遺囑認證)Wilson Chan J27/1/2025[2025] HKCFI 3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ak Ngun Tai v Fung Ming Ip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陳健強法官 (Hon Wilson Chan J)

案情摘要

已故勞笑鳳女士(下稱「死者」)育有五名女兒,其中三名女兒為原告。死者晚年患有強迫症 (Obsessive Compulsive Disorder, OCD) 及認知障礙。2011年起,死者搬往與次被告同住,期間其資產被大量轉移至次被告的家人(即其丈夫及兒子)。2013年,死者在兩名被告的影響下立下遺囑,指定首被告為遺產執行人及唯一受益人。原告質疑該遺囑的有效性,指控被告對死者施加不當影響 (undue influence) 並質疑其立遺囑能力 (testamentary capacity)。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首被告作為遺囑擬定人 (propounder) 是否能證明死者具備立遺囑能力;(2) 遺囑是否因被告施加不當影響而無效;(3) 遺囑的真實目的是否為了阻礙他人追討死者生前被不當轉移的資產。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死者因患有輕度神經認知障礙 (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無法理解其資產規模及遺產分配的影響。法庭採納專家證人 Dr Li Cheuk Wing 的意見,認為死者缺乏立遺囑能力。此外,法庭認為遺囑擬定過程存在嚴重瑕疵,律師未能確保死者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立遺囑。鑑於死者生前資產被大量轉移至次被告家人,且被告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法庭推斷被告利用死者的脆弱狀態,透過立遺囑以掩蓋其生前不當轉移資產的行為,構成不當影響。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Banks v Goodfellow (1869-70) LR 5 QB 549 關於立遺囑能力的標準;Nina Kung v Wong Din Shin (2005) 8 HKCFAR 387 關於擬定人承擔證明遺囑有效性的舉證責任;以及 Re Estate of Au Kong Tim [2018] 2 HKLRD 864,強調律師對遺囑能力的評估必須基於適當評估,而非僅憑個人印象。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遺囑無效,並宣告死者死於無遺囑狀態 (intestacy)。駁回首被告的反申索。被告須共同支付原告的訟費,且原告有權先從遺產中獲得訟費賠償。

判決啟示

本案凸顯了在處理長者遺囑時,律師若未能確保測試者在不受干擾下立遺囑,其證供將被視為不可靠。法庭亦強調,當遺囑受益人與生前資產轉移受益人高度重疊時,法庭會嚴格審視是否存在不當影響。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長者在患有認知障礙的情況下立遺囑,該遺囑是否有效?
A.

不一定。法庭會審視測試者是否具備立遺囑能力 (testamentary capacity)。在本案中,法庭裁定死者因患有輕度神經認知障礙 (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無法理解其資產規模及遺產分配的影響,因此裁定遺囑無效。

Q.如果遺囑是在他人影響下簽署的,可以推翻嗎?
A.

可以。若遺囑是因不當影響 (undue influence) 而訂立,法庭可宣告其無效。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利用死者的脆弱狀態,透過不當影響促使死者立遺囑,以掩蓋其生前不當轉移資產的行為,故裁定遺囑無效。

Q.律師在見證遺囑時的評估是否具有決定性?
A.

並非絕對。法庭指出,律師的評估必須基於適當的評估及準確的資訊。在本案中,法庭認為律師未能確保死者在不受干擾下立遺囑,其評估被視為不可靠,因此不採納其關於死者具備立遺囑能力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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