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好協議下的債權人能否在香港法院起訴?

Nuoxi Capital Limited 訴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 HCA798/2021

申請駁回
法庭駁回暫緩訴訟申請,認為合約管轄權應獲尊重。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Harris J16/12/2021[2021] HKCFI 3817
合併案件:HCA1442/2021HCA798/2021HCA778/2021HCA1418/2021HCMP1831/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uoxi Capital Limited v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及其他案件)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夏利士法官 (Hon Harris J)

案情摘要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 (Company) 於內地進行重組,其債權人 Nuoxi Capital Limited 及 Kunzhi Limited 等 (Plaintiffs) 曾與該公司簽訂受英國法管轄並包含香港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的「維好協議」(Keepwell Deeds)。由於該公司違約,債權人入稟香港法院追討欠款。該公司的管理人 (Administrator) 隨後向香港法院申請承認內地重組程序,並要求暫緩香港的訴訟程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債權人向內地重組程序提交債權證明是否構成對內地司法管轄權的絕對提交;(2) 在內地重組程序進行期間,香港法院應否基於「維好協議」的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拒絕暫緩相關訴訟。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債權人提交債權證明僅屬程序上的提交,並不剝奪其在合約約定的司法管轄區 (即香港) 尋求裁決的權利。法庭引用「維好協議」的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認為除非有強而有力的理由,否則法院應執行合約約定。法庭強調,香港法院可與內地法院協調,由香港法院裁定合約解釋等英國法問題,而內地法院則負責重組分配,兩者並非互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Donohue v Armco Inc [2002] CLC 440 關於執行專屬管轄權條款的原則,以及 Stichting Shell Pensionenfonds v Krys [2015] AC 616 關於提交債權證明與司法管轄權提交的關係。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了管理人要求暫緩香港訴訟的申請,並下令承認內地重組程序,但明確規定該承認不包括自動暫緩香港的訴訟程序。法庭將繼續處理有關「維好協議」的合約解釋爭議。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香港法院在處理跨境破產時,即使承認內地重組程序,亦不會自動犧牲債權人依據合約專屬管轄權條款在香港訴訟的權利。這體現了香港法院在跨境破產合作中,既尊重內地重組程序,亦維護合約精神的平衡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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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內地公司進行重組,債權人還可以在香港法院起訴嗎?
A.

可以。法庭裁定,即使債權人已在內地重組程序中提交債權證明,這並不構成放棄在香港法院起訴的權利,特別是當合約包含香港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時。

Q.什麼是維好協議 (Keepwell Deeds)?
A.

維好協議是內地企業在境外發債時常用的融資安排,母公司承諾確保子公司有足夠流動性以履行債務。本案中,債權人指控母公司違反該協議。

Q.香港法院承認內地重組程序後,會自動暫緩香港的訴訟嗎?
A.

不會。法庭明確表示,承認內地重組程序並不等同於自動暫緩香港的訴訟。法庭會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合約管轄權條款等因素,決定是否批准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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