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後期引入新專家證據是否獲准?

Chow Lily 訴 Chow Wai Wai Violet HCAP22/2019

申請駁回
法庭駁回原告引入新專家及被告修訂訴狀的申請。
高等法院(遺囑認證)H. Au-Yeung J10/7/2025[2025] HKCFI 29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ow Lily v Chow Wai Wai Violet & Anor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歐陽浩榮法官 (Hon H. Au-Yeung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已故周亦卿的遺產爭議,主要爭議點為2015年遺囑的有效性。訴訟自2019年展開,雙方已獲准聘請專家證人。原告於2025年2月申請傳召新專家(神經科醫生)以分析死者生前的磁力共振掃描 (MRI) 影像,並指稱死者在2015年曾中風。被告則申請延長交換證人陳述書及其他程序指示。法庭曾於2024年6月頒令禁止雙方再申請修訂訴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告在訴訟後期申請引入新專家證據是否合理及必要;(2) 被告在法庭已頒令禁止修訂訴狀後,能否以「程序後果」為由申請進一步修訂;(3) 法庭在個案管理 (case management) 下,應如何平衡訴訟公正與防止審訊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行使個案管理權力 (case management powers) 時,須平衡公正裁決與訴訟效率。法庭認為原告引入新專家證據的申請極度遲延,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亦未申請解除制裁 (relief from sanction)。此外,審訊日期已定,引入新專家將增加審訊超時風險。至於被告的修訂申請,法庭裁定其違反了早前不得再修訂訴狀的承諾與命令,且被告試圖藉此機會「完善」其案情,缺乏正當理由,故一併駁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原告引入新專家證據的申請,同時駁回被告修訂訴狀的申請。關於被告的延長時間申請,法庭予以批准,並下令被告須支付原告相關訟費。其餘申請則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法庭在個案管理中的嚴格態度,特別是對於在審訊前夕試圖引入新證據或修訂訴狀的行為。法庭明確指出,訴訟各方有責任在適當時間完成案情準備,不應利用程序申請來「完善」案情或進行「第二次機會」的嘗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遺產訴訟中,可以在審訊前夕申請引入新的專家報告嗎?
A.

法庭會考慮申請是否遲延及是否有合理解釋。在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告的申請極度遲延且缺乏解釋,引入新專家會增加審訊超時風險,因此予以駁回。

Q.如果法庭已經頒令禁止修訂訴狀,被告還可以申請修訂嗎?
A.

若被告曾向法庭作出不修訂訴狀的承諾,法庭通常會嚴格執行。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試圖藉此機會「完善」案情,違反了早前的承諾與命令,故予以駁回。

Q.法庭在處理個案管理指示時,會考慮雙方是否達成共識嗎?
A.

雖然雙方共識是法庭考慮的因素之一,但法庭並不受其約束。法庭必須行使獨立判斷,以確保審訊公正且不會因程序拖延而超時。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