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婚姻訴訟,涉及原告NPYJ與被告SMRC。判決書中並未詳細闡述具體事實背景,但從更正通知 (corrigendum) 可知,判決書第57段第3行原有的「精神科醫生 (psychiatrist)」一詞被更正為「臨床心理學家 (clinical psychologist)」。這暗示案件可能涉及心理健康評估或相關專業意見,但具體爭議點未在更正通知中說明。
本更正通知本身並未直接涉及任何實質法律爭議。其主要目的僅為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將「精神科醫生」更正為「臨床心理學家」。因此,本通知未有提出任何法律論點或爭議。
本文件為判決書的更正通知,其目的僅為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而非對案件的法律爭議作出分析或裁決。因此,本更正通知不包含任何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本文件為判決書的更正通知,其唯一指令是將判決書第57段第3行的「精神科醫生」一詞更正為「臨床心理學家」。
本更正通知提醒法律文件在發布後仍可能需要修正,以確保其準確性。儘管這只是一個小錯誤,但對於涉及專業人士身份的描述,其準確性至關重要,尤其是在可能涉及專業意見或評估的案件中。這也突顯了判決書校對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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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案顯示判決書中的筆誤可以透過發出更正通知 (corrigendum) 的方式進行修正,以確保文件準確性。
更正通知的目的是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錯誤,例如本案將「精神科醫生」更正為「臨床心理學家」。
通常不會。更正通知主要處理筆誤或事實性錯誤,而非改變案件的法律裁決或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NPYJ v SMRC FCMC909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