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Mo Choi 訴 Lau Muk Fat CAMP205/2025
和解款項能否減少分擔開支?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u Mo Choi v Lau Muk Fat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Au法官及Anthony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與被告同為「劉壽和祖」兩個分支的成員,被告並依《新界條例》(New Territories Ordinance)第15條出任管理人。該祖堂於1994至1995年與發展商Wong Kwok Wah訂立發展協議,在土地上興建六所房屋。原告主張兩分支曾有口頭協議分配房屋,並要求取得25%權益,但原審否定該等協議,裁定原告須按分擔債務協議支付發展開支。其後原告得悉祖堂與Wong Kwok Wah就三宗訴訟達成和解,獲約2,100萬港元賠償,遂申請具體披露和解協議,以便評估其應負擔的開支。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申請上訴許可,爭議包括和解協議是否與損害評估相關、原告的披露申請是否屬猜測性取證、申請是否延誤,以及披露命令是否過於寬泛。雙方亦爭論和解協議是否受不作抗辯特權保護,以及上訴法庭應否干預法官的案件管理酌情決定。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高等法院條例》(High Court Ordinance)第14AA(4)條,指出只有在上訴具有合理成功希望,或基於司法公正有其他理由時,方可給予上訴許可;「合理成功希望」須超越幻想但不必達到很可能成功。具體披露屬案件管理酌情決定,上訴干預門檻極高。和解款項如可歸因於七項開支,便與責任評估直接相關;否則被告可能就同一開支向發展商及原告雙重追償。原告有明確的傳聞證據,而被告未否認協議存在;延誤造成的偏見有限。整份協議須先整體閱讀,被告又未指出具體不相關部分或提出刪節方案,因此各上訴理由均無合理成功希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SMSE v KL,闡明合理成功希望的標準;引用Wong Kar Gee Mimi v Severn Villa Ltd,確認案件管理命令只有在法官明顯出錯並造成不公或妨礙審訊時才可上訴。法院亦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及《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命令59條第2A規則處理許可及程序問題。
裁決與命令
法院駁回被告的更新上訴許可申請,解除暫緩披露命令。被告須在判決日起14日內遵守披露命令。申請訟費由被告負擔,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不得要求口頭重審。
判決啟示
涉及具體披露的案件管理決定,只有在極罕見情況下才會獲上訴干預。和解款項若可能抵銷相關開支,通常具有披露相關性,以防止雙重追償。被要求披露的一方如主張命令過寬,應具體指出不相關內容並提出刪節方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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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和解協議涉及的款項會否影響房屋發展開支的分擔?
會。若和解款項可歸因於原告須分擔的七項開支,便須在評估責任時計入,以免被告就同一開支雙重追償。本案法院因此認定和解協議具有披露相關性。
Q.案件管理中的具體披露命令容易上訴嗎?
不容易。上訴人須證明法官明顯出錯,並造成明顯不公或妨礙審訊;單純認為應給予不同權重並不足夠。本案法院認為沒有達到此高門檻。
Q.被指披露命令過寬時,應提出什麼資料?
該方應指出具體不相關的條款或部分,並提出合理刪節方案,同時解釋其不相關之處。本案被告沒有做到這一點,因此法院不接受其命令過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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